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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关键供应商地位积极收回破产前欠款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11-19  浏览量:400  来自:中国应急管理网
    一、案情介绍

  2008年底,国内出口商A公司陆续向美国买家B公司出口价值170万美元的营养保健品,最后一笔出运的收汇到期日为2009年2月29日。2009年3月11日,买家向法院申请第11章破产保护。由于本买家项下的所有出口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遂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通报了可能损失。

  二、案件处理

  通过破产法院,我们了解到B公司具有强烈的继续经营意愿,以维生素、软骨素为主的营养保健品业务仍然经营良好,是其重要的利润和现金流来源。B公司已经向法院提出了“支付关键供应商货款,要求关键货物继续供应计划”的动议,并申请到了7400万美元贷款来支付关键供应商货款。A公司作为B公司软骨素的主要供应商,同时也是国内唯一的“关键供应商”,被列入上述计划之中。

  根据“关键供应商”计划,B公司提出愿意支付A公司170万美元的欠款,前提是A公司按照破产前的交易条件,即OA90天的支付方式继续供货。经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买家支付破产前欠款170万美元,A公司以OA45天的方式继续进行交易。5月7日,A公司收到全部欠款,并在中国信保的支持下,继续对B公司供货。目前,B公司采用生产外包的模式继续经营,市场需求旺盛的几种产品销售良好,为改善B公司的现金流奠定了基础。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A公司之所以能够成功追回破产前的欠款,关键在于A公司被列入了B公司的“关键供应商”计划。在破产程序中,关键供应商是指维持破产期间企业继续存续的核心业务相关的供应商,包括美国国内和外国供应商。总体而言,在债务人破产情况下,“关键供货商”收回的欠款肯定比普通无担保债权人按正常清偿顺序分配所得高出许多。另外,在买家破产后,关键供应商与买家交易的货款相当于“无担保优先债权”,将从破产财产中优先进行支付,比无担保债权的等级要高,收汇更有保障。

  但获得“关键供应商”身份后也可能存在风险。一是债务人在申请破产之前会要求关键供应商继续供货,而一旦法院最终没有批准债务人的相关动议,将导致供应商破产前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而破产后还要承担继续供货的风险。二是根据美国法院的统计数据,申请第11章破产保护的企业最终能够走出破产程序,完成重组的不到20%。由于关键供应商需要按照破产前类似的支付条件继续向债务人供货,当债务人无法完成重组时,可能导致供应商产生新的坏账。

  本案中提及的“关键供应商”计划,虽然在破产法典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在过去十年破产案件的实际操作中却得到了广泛运用。在次贷危机下,美国企业申请第11章破产保护的情况增多,中国出口商面临更大的收汇风险。虽然获得“关键供应商”身份后也会面临一些风险,但如果出口商能够有效地控制后期出货的金额,就有机会及时收回破产前的大额到期货款。因此,中国供应商在遇到第11章破产保护后,应积极尝试成为“关键供应商”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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