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08)莱州民二破字第1-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莱州市云峰山宾馆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之规定,决定立案受理莱州市云峰山宾馆破产还债一案,并指定烟台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管理人(地址:莱州市光州路278号)。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凡涉及该企业的民事执行程序应中止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二00八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大审判庭召开。企业债务人应在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与破产管理人结算业务,拒不结算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莱州市人民法院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