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在A公司上班,后A公司一下属企业B改制,改制时,周某的档案被划入B企业。后周某与B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仍在A公司上班。后周某辞职,认为B公司应补发其改制前的经济补偿金。
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原企业应支付职工按本企业工龄计算的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不得随意克扣,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也不得将其作为支付条件设定限制性条款。经济补偿金属劳动者在企业改制时即应依法取得的正当经济利益,无论该劳动者是否重新与改制后的企业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其基于企业改制事由取得该经济补偿的权益不应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