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女士所在的甲公司被乙公司收购后,她又与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来,乙公司因经营困难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依据该协议,叶女士领取了在乙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但她认为乙公司还应支付其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人士表示,因用人单位合并、兼并、合资以及性质、名称改变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的劳动者,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在改变后的单位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经济补偿事宜的,对用人单位不适用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重新签订合同视为原合同的变更,单位变更合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梁警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