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劳动合同法》施行是经济补偿金制度发展的一个分水岭,但无论是其施行前或是其施行后,实践中破产企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都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试就企业破产语境下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法律问题结合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消灭制度作一个粗浅的分析与论述,以期对争议问题的法律发展脉络进行厘清。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经济补偿金 分段计算 解除与终止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物质补偿费用。
而对于被宣告破产企业,《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13条规定,劳动者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债权的一种,除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外,其在清偿位阶上具有优先性。
《劳动合同法》施行是经济补偿金制度发展的一个分水岭,但无论是其施行前或是其施行后,实践中破产企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都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试就企业破产语境下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法律问题结合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消灭制度作一个粗浅的分析与论述,以期对争议问题的法律发展脉络进行厘清。
一、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构成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劳动法律上的经济补偿金制度主要由《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构成 1,确立了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义务。《劳动合同法》在此基础上将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劳动合同终止的若干情形。此外,《劳动合同法》关于补偿年限、工资基数等补偿标准与以前的规定相比也有较大的不同。
二、破产企业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法律特征
破产企业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不同于一般补偿金,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一是补偿主体的适格性。破产企业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对象是破产企业的劳动者,即在企业被宣告破产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是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定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因企业被宣告破产而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是计发基数的工资性。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以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因为劳动者工资在一定程序上反映了该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情况,体现了劳动者的社会价值2 。
四是补偿收入的免税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 01]157 号)规定:职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 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 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合同终止(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清算等情形)的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取得经济补偿金。合同终止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金与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取得的经济补偿金,两者在本质上并无二致,但对合同终止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金,是否也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明确的规定,税收政策未能与劳动法律立法变化同步。
三、破产企业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经济补偿金计算采取分段计算的方式,《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亦即,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线,分别按旧法标准和新法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破产企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较为明确,执行过程中争议不大。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因企业被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关于具体金额的计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上述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金,实际操作中往往产生争议较多。以下试结合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消灭机制对该问题进行简析:
如前所述,对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金,应适用旧法(包括《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标准进行计算。
在《劳动法》中,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消灭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终止。有人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基本形式3 。但在我国《劳动法》中,该两种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消灭的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两者是并列关系,而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劳动法》中,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方式:双方协商一致、法定解除事由的出现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则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结合企业破产的情况特点,则在《劳动合同法》未施行前,被宣告破产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消灭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合同;第二,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协议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被宣告破产是劳动合同终止时的一种事由,企业被宣告破产,则劳动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劳动合同即时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制度,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者不能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部分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4 。
具体到被宣告破产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消灭方式,上述第一种、第二种解除合同的消灭方式中,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对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能获得经济补偿)。而第三种方式中(即劳动者与被宣告破产企业之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被宣告破产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劳动法》中没有对企业被宣告破产情况下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消灭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最后导致的结果迥异,实践操作中往往争议较大。对于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被宣告破产的企业,有的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将企业破产作为合同终止的条件,其结果是一旦企业破产,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因此不能取得经济补偿金。有的企业未将企业破产作为合同终止的条件,其企业一旦破产,则?解除劳动合同的途径消灭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则劳动者可依法取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劳动合同法》明确企业被宣告破产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事由,则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被宣告破产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消灭的方式只有一种??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因企业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按照《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制度,劳动合同终止的,企业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亦即,在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制度框架下,《劳动合同法》对被宣告破产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消灭方式的固定化,虽然可以确保劳动者可以取得《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但实际上也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可能性!立法衔接上的瑕疵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破产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显然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涉及面广,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涉及到破产财产的合法分配,影响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鉴于现行法律规定中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因此,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应通过制订统一明确合理的规定,使破产企业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得到合理合法的处理。
【注】陈军,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1柯新华:《解读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载《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0年第8期。
2赵建聪:《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合理性探究》,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10期。
3赵建聪:《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合理性探究》,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10期。
4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下列事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重整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