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破产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必然的阶段性部分。
按照最新的企业公司理论和国际、国内的实践,企业公司都应承担社会责任。所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的为股东们盈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会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我国《公司法》第5条中也明确的规定了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社会责任并非就当然消除,破产企业仍然需要承担社会责任。
其次,企业在破产状态下需承担更重、更突出的社会责任。
当企业处于破产状态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已不足以全额的向债权人清偿,对债权人利益形成巨大冲击,对消费者正在进行的销售行为以及售后的服务等面临停滞或中断,因停业或正常收入的断流,企业的环保工作也趋于停顿,破产企业主体即将解散,破产企业的职工也面临失掉工作岗位和正常的劳动收入来源,极大影响这社会的稳定,这一切都是的破产企业需要承担比正常经营中更加重要的社会责任。
再次,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破产管理人应承担破产企业相应的社会责任。破产管理人在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接管债务人财产,管理日常事务,变价财产,向债权人分配,安置职工,依法独立的执行职务,所有这些工作都说明,破产管理人在管理者债务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扮演着核心角色,起着重要的作用,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为主要依破产管理人的意思而为之,破产管理人独立、中立地执行职务。那么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社会责任的存续就要求破产管理人作为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的这一特殊时期的“大脑”也要承担其社会责任。
最后,《企业破产法》的“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也要求破产管理人要承担其社会责任。
总之,破产管理人的社会责任,即是企业社会责任在破产程序中的存续、企业在破产时的社会责任更加重要性和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的核心地位的要求,也是企业破产法立法宗旨的要求。作为破产企业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接管者,需要破产管理人通过自己的勤勉忠实的工作,使破产企业承担其社会责任。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以对全社会的责任心来履行职责,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