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新破产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的破产制度得到了实质的发展。在社会实践中企业的破产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障,促使社会经济不断稳步的前进。但是随着制度的发展,也会伴随一系列的问题产生,其中公司破产中的劳动债权问题也是不能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劳动债权 处理问题 制度
我国的破产制度自1986年《企业破产法》颁布,至今已20多年,但破产制度一直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在人们普遍的意识里,企业破产总是意味着不好的事情,完全忽略了破产制度对企业的调整作用,乃至对整个社会的调整作用。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最根本的特点是以商品交换为目的而运转的经济模式,只有通过交换,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才能得到实现,一旦商品交换受到阻碍,将导致市场经济的运转困难 。基于市场经济的特点,必须保证债权债务关系的正常实现,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转,这是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在法律制度上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因为在市场经济下,企业难免会因为适者生存而有债务清偿困难的情况。据法律规定若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清偿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制度来保证清偿。但是若企业清偿能力不足怎么办呢?这时破产制度就起了很大的作用,它通过法律手段来公正的解决债务清偿问题,挽救具有挽救可能的债务人,不仅维护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也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进行。因此应当越来越重视对破产制度的完善。随着新破产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的破产制度得到了实质的发展。在社会实践中企业的破产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障,促使社会经济不断稳步的前进。但是随着制度的发展,也会伴随一系列的问题产生,其中公司破产中的劳动债权问题也是不能忽视的问题。一个企业的破产会引发诸多的社会问题,其中职工问题就是一个敏感且重要的问题。
一、当前劳动债权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资不明确
职工的工资问题是当前处理劳动债权中的核心问题。这个问题处理的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职工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问题。可是在处理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职工的工资问题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造成了在处理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是各种各样的,这就造成了大量的工作困难,也无法及时的明确工资。需要进一步的核查、问询等工作,致使效率变慢。因此这个问题是急需解决的。
(二)养老保险账户未转移者
企业破产,但是某些职工的养老保险账户却未随着而转移,在这期间便造成了空当。一些职工的账户在后来续交时,便出现了大量的麻烦,致使有些部门不接受,需要相关的手续才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大量的麻烦。
(三)失业保险未缴纳,职工无法享受失业救济
处理过程中,我们发现有大量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未缴纳,这样在失业的同时,无法及时的享受到救济,职工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同时亦造成了我们在工作中的困难。
(四)未缴纳医疗保险,职工生病医疗费用
可以说医疗费用的缴纳,法律中已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某些企业对这方面的忽略还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在私营企业中,这种现象更是比比皆是。就如之前处理的案件,企业一开始就未交过医疗保险,致使职工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同样也造成了工作中的困难。
(五)清算期间生活费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新的法律中是有漏洞的,这也就是给了立法者一个警钟。想想看在清算期间,职工并没有得到什么有效的保障,生活等方面是困难的,而且有些人又未能及时的找到合适的工作,是不是应当稍微规定些有利职工的措施呢?
(六)停业期间不上班甚至另行就业(隐性)的劳动关系界定
在企业的停业期间,某些职工就不上班了,到底是同企业结束了劳动关系还是暂时性的,这个问题并为得到明确的界定,就算是结束了劳动关系是不是应当规定个相关的手续来解决下这个问题。再者说有的职工并未办理结束劳动关系的手续,却又到另一个企业去上班,这是不是应当直接定性为结束劳动关系,以防出现交叉任职的劳动关系。尤其在一些企业的高管之间交叉任职的现象更为的明显。只有明确了这些问题的关系,才能更好的界定工资等诸多问题。
(七)某些费用
在处理劳动债权的过程中,不免会出现职工反映的一些费用,是否应当报销的问题。如存档费以及差旅补助费等等。这些应当归属于劳动债权的范围,是否应当值得思考?
二、如何处理劳动债权
劳动债权问题是企业破产过程中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处理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职工本来就处于劣势地位,他的债权若得不到及时有效地清偿,小至影响个人以及家庭的生活,重则甚至影响社会的整体发展。因此,要处理好劳动债权问题是我们需要解决的很重要的问题。
(一)全面搜集整理债务人的人事档案资料
从接手破产案件开始,劳动债权就由管理人全面接手,需要由专业的人员全面核查劳动债权方面的问题。因此,必须全面整理破产企业也就是债务人的人事档案资料。
1、核查人事档案资料
为准确掌握债务人职工详尽资料,我们先从如此庞杂的资料中将与人事有关的资料一一挑出并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另存,以便查阅。
认真查阅已搜集整理到的人事资料,对债务人员工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录入,具体包括每一位职工身份证号、入职时间、任职部门、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筹缴纳时间及费用、离职或辞退时间等情况,通过个人信息录入分析,为全面掌握债务人职工债权和制作劳动债权表奠定了基础。
2、重点核查工资以及社会统筹等情况
重点核查债务人最后经营期间的职工人数以及欠发职工工资的情况,具体包括欠发工资的时间、数额、社会统筹和每一位职工最后离职时间等情况,也制作了登记表,方便了解情况。若现实中情况比较复杂,很难由负责劳动人事的人员查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管理人申请法院协助核查,具体是通过职工的身份证号以及工资账号核查清楚,而社会统筹则需要通过保险机构的网站核查。在基本核查的基础上需要认真比对具体拖欠职工的工资以及社会统筹等情况。当然在核查的同时会遇到很多比较困难的事,这样就需要换一套思路来解决问题。比如在有的职工问题上核查不清楚时,就要通过多方位的思考,及时请教破产公司的留守人员,协助自己查清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各个方面积极配合。
3、认真接待来访职工
企业破产,在原有的职工一部分未就业,一部分另行就业的情况下,为了进一步更明确的核查劳动债权问题,需要通知原有的职工来登记,以更明确的来比对因债务人停业所造成的问题。若原有职工基本已另性就业,无法取得联系。故需要通过不同渠道,了解到债务人破产情况。当职工来登记时要做好工作,将登记的情况制作成表以备日后查询。
(二)准确的计算劳动债权
劳动债权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多种内容。劳动债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在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前,由于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就会不断产生新的债权,如果不事先确定一个日期,作为劳动债权的基准日,那么就无法准确的计算劳动债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因此,计算基准日以停止营业或继续营业作为分两类情况处理。停止营业,应以职工劳动关系解除之日为基准日;继续营业,应以破产受理并公告之日为基准日。一般情况下,应当把管理人列出的劳动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确定的日期作为计算基准日。劳动债权计算基准日确定以后,对于劳动债权的计算就迎刃而解。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包括: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补偿金、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人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及时与市或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破产企业欠缴社会保险基金的确认手续。对工伤(含职业病)的职工劳动债权计算的例外,计算到法定退休。职工劳动债权的确定一般是计算基准日以前产生的劳动债权,但是工伤职工特别是1?6级工伤职工劳动关系不能适用解除或终止条款 。
(三)劳动债权的公示
1、适时的公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清单并予以公示。包括:(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2)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笔者认为,劳动债权的第一次公示时间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1到2个月内。在这个时间公示是比较合适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企业的基本情况管理人已经基本了解,对劳动债权的情况也有了初步的了解。因此,在其后的1到2个月内第一次公示,也算是对工作的一种总结。
2、 对异议的处理
法律规定第一次公示后,职工可以对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有的职工认为公示的内容与自己所要求的内容不同时,可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的异议,管理人需将异议的内容登记清楚,并将以此为基础为第二次公示做好准备。若职工对公示有异议,要求管理人更正的话,管理人若不同意,职工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这时的诉讼应当以管理人为被告,并且不适用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情况。
(四)及时清偿劳动债权
劳动债权的及时清偿对于职工来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它保障了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当破产案件清算完毕要及时清偿劳动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由此可以看来,劳动债权的及时清偿是有法律所保障的。
(五)依法解除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企业破产它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置?笔者认为,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其一,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因此,管理人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依法终结劳动关系。同时若企业还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就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管理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比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其二,当企业被宣布破产,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关系是法定终止。此时,管理人就可以依法终结劳动关系。
三、谋求解决劳动债权问题的新思路
在破产法中,各个国家都对劳动债权规定了不同的解决措施,而本质是基于对本国国情的了解上。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当在此基础上,谋求新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任何一个问题的解决都得从实际出发,从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劳动债权的现状出发。
新的《破产法》已经对劳动债权的问题给予明确的定位的情况下,为了引导破产制度对劳动债权问题的妥善解决,应当及时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以职工所处的弱势地位出发,结合我国目前的社会背景,制定增强职工地位的相配套的制度。比如一些法律制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就可以很好的保障职工的利益。鉴于我国目前的情况,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政府的行政保障制度
目前,政府着手改革社会的方方面面,在人们的心中信用度是很高的。如这些年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以及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因此,首先从政府自身入手,更易于保障职工的利益。政府可以责令下属的相关劳动监察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经常性的保障对拖欠职工工资的追讨,同时建立相关的机制,形成一套解决此类问题的制度。这样不仅有了强权力的保护,还相应的配合关于劳动债权的法律制度,双管齐下,必然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
(二)建立企业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我国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使得人们对政府的信心大增。同样若建立企业相关信心公开制度,将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及时对外公布,使职工了解企业的情况,也相对的树立了企业的信用度。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高管相对的了解更多的情况,而职工肯定处于弱势,这就很可能造成企业破产时的一些困扰,往往有些人会趁机做出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因此相关方面的情况及时公开,有利于各个方面的情况。同时也应当加强对高管的一些责任制度,要与企业承担某些方面的连带责任。
(三)完善社会劳动债权保障制度
笔者认为,破产法只是事后救济的法律,因此要预防破产法在解决劳动债权问题时的被动情况下,应当积极完善我国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及时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持,在财政能力范围内建立与破产制度相配套的劳动债权保障制度。对比各个发达国家的制度,只要有完善的制度支撑,任何法律的实施都轻而易举。
结语
我国目前正在积极地倡导和谐社会的构建,劳动债权问题只是和谐社会的一个缩影,处理得当与否直接关系社会的发展。劳动债权本身就涉及私法和社会法两个领域,因此,处理问题就应当以多角度观念出发,从多角度来解决问题,各个方面互相配合,来处理劳动债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