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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案件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分析
作者:索晓春  发布时间:2013-01-29  浏览量:1124  来自:中国清算网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实施企业破产是国家从宏观上调整经济运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手段之一。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既是对党和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战略的具体落实,也是适用司法手段维护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通过法律手段,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并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审理企业破产过程中,首先涉及的是职工的切身利益,对职工利益的问题处理不当最容易引起社会震荡,影响大局的稳定。因此,职工的合法权益成为破产程序共同进行的一项任务。下面从我院审理青海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一建公司)破产还债一案中透析如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省一建公司创建于1952年,注册资金864万元,是一家能够独立承建各类大中型工业、民用及高层建筑,具有建筑、安装、市政、公路、桥梁等综合配套施工能力的建筑施工企业。该公司及广大职工曾为青海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事业做出过重大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建筑业面临的竞争日益激烈。由于企业经营机制的制约及经营管理不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职工工资、生活费无法按时发放,拖欠银行巨额债务无法偿还,企业严重亏损,2003年9月12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青海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批复,同意进入破产程序。我院于2003年9月24日受理了省一建公司申请破产还债一案。经审查认为,该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案件,遂于2003年10月10日作出(2003)青民破字第13?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宣告省一建公司破产还债。继而,指定成立了破产清算组,由清算组进驻并全面接管该公司,清理、核实、封存该厂的财务、帐目和资产。经委托审计和评估表明,省一建公司资产总额1075.34万元,负债总额1746.23万元,所有者权益为-6709.0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62.39%。

    一、认真仔细核对职工债权

    省一建公司破产时拥有职工2104人(含工伤人员93人),其中在职职工987人;下岗职工1117人;离退休职工2245人;享受优抚职工遗属335人。由于企业存续时间长,历史包袱沉重,企业内容情况错综复杂,拖欠职工各类债权较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就自身权益的维护,曾一度发生长时间、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堵路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也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清算工作的进行。

    我院受理省一建公司破产后,院党组对该公司破产审理工作十分重视,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点,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通过实现法院审判职能和政府职能的优势互补,依据破产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本着尊重历史,事实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化解矛盾、安定人心、维护秩序、理顺关系”,对每一名职工申报的债权逐一核对,并以调查研究、开专题会议、开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分析讨论,同时就有关疑难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和原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磋商,认真细致的核对了每一笔职工债权,使所有申报的职工债权得已落实,并依法确认了以下职工债权,从而稳定了职工的情绪,保证了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正常发展,实现了破产案件审理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同步、有序、平稳进行。

    已确认和兑现的职工债权明细目录为:

    1、职工工资:2642271.53元;

    2、民工工资:3986829.62元;

    3、住房公积金:1499954.64元;

    4、取暖费:825599元;

    5、独生子女费:80189元;

    6、退休人员高原补贴:57240元;

    7、职工风险金:30053.44元;

    8、职工垫付各项费用:660927.22元;

    9、职工医药费:71124.86元;

    10、职工集资利息:66160.84元;

    11、借装卸队职工款:223124.59元;

    12、养老保险欠费:5977588元;

    13、失业保险欠费:107900元;

    14、医疗保险欠费:3996096.07元;

    15、工伤保险欠费:223601.59元;

    16、生育保险欠费:87690元。

    以上职工债权合计金额:17536350.37元。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实施企业破产是国家从宏观上调整经济运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手段之一。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既是对党和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战略的具体落实,也是适用司法手段维护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通过法律手段,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并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审理企业破产过程中,首先涉及的是职工的切身利益,对职工利益的问题处理不当最容易引起社会震荡,影响大局的稳定。因此,职工的合法权益成为破产程序共同进行的一项任务。下面从我院审理青海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一建公司)破产还债一案中透析如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省一建公司创建于1952年,注册资金864万元,是一家能够独立承建各类大中型工业、民用及高层建筑,具有建筑、安装、市政、公路、桥梁等综合配套施工能力的建筑施工企业。该公司及广大职工曾为青海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事业做出过重大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建筑业面临的竞争日益激烈。由于企业经营机制的制约及经营管理不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职工工资、生活费无法按时发放,拖欠银行巨额债务无法偿还,企业严重亏损,2003年9月12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青海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批复,同意进入破产程序。我院于2003年9月24日受理了省一建公司申请破产还债一案。经审查认为,该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案件,遂于2003年10月10日作出(2003)青民破字第13?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宣告省一建公司破产还债。继而,指定成立了破产清算组,由清算组进驻并全面接管该公司,清理、核实、封存该厂的财务、帐目和资产。经委托审计和评估表明,省一建公司资产总额1075.34万元,负债总额1746.23万元,所有者权益为-6709.0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62.39%。

    二、在保护职工权益中的做法

    存续了50多年的企业破产后,大多数职工心理不平衡,尤其是对自身权益问题非常敏感,表现为经常上访,甚至滋事,致使清算工作非常被动,加之省一建公司职工整体收入偏低,许多职工家庭生活都很困难。为此,在我院的指导和监督下,清算组始终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当作清算工作中一件突出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通过千方百计地想办法、想实招,竭尽在用足、用活、用好、用够政策上下功夫。从以下几方面切实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1、解决职工看病难是迫在眉睫的实际问题。刚接管省一建公司时,由于欠医疗保险费用严重,4255人的医疗保险IC卡被冻结,致使许多职工因家庭生活困难无法看病住院导致经常上访。对于职工权益受到侵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该问题的出现责任不在职工,而是由于原企业无法缴纳相关费用形成的,因此,必须尽快帮助职工解决燃眉之急。为此,把解冻职工医疗保险IC卡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稳定职工情绪,维护社会治安的大事来抓,通过积极与医疗保险部门协商,设法筹资补缴欠费,请求政府部门协调,从而及时解冻了职工医疗保险IC卡,为职工办了一件事实。

     2、关于职工一次性安置经济补偿金问题。省一建公司在破产前,已无能力正常发放职工工资和各种保险费用,且工资分配情况复杂,发放工资原始资料不全。为维护绝大多数职工的利益,本着适当放宽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通过认真反复测算,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52元,高于我省先期破产的同行业和其他企业。与此同时,在清算费用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多次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由政府财政拨款3489.66万元用于职工一次性安置经济补偿金,并在资金及时到位的情况下,采取灵活应对措施,在办理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做到一手签协议,一手领取经济补偿金。对此,广大职工比较满意。

    3、在职工待安置期间,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我院要求清算组在清算费用异常紧缺的情况下,想方设法向职工发放每月基本生活费,合计核发职工一年的基本生活费152.29万元。

    4、对在安置期间自缢身亡和病故的两名职工,考虑到其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系弱势群体,又属在安置期间内发生的,我院责成清算组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后,对以上两名死亡职工按安置职工同样对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稳定了死亡家属的情绪。

    5、加大清欠力度,想方设法筹措资金,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列入第一清偿顺序的3087名职工债权中的“职工工资、独生子女费”等优先给予一次性清偿,清偿金额615.67万元。根据国办发(2003)94号和青政办(2004)4号文件精神,对涉及243名民工工资一并列入第一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清偿金额398.68万元。

    6、在申报债权中,难免出现部分债权被遗漏和债权人对债权有异议的,对职工提出的遗漏债权和提出异议的,我院通过调查研究,仔细核对,确认并清偿了五笔债权共计160674.03元。

    7、关于对下岗进入再就业中心的1000多名职工的三年取暖费是否发放问题,我省前几年进入破产的企业中均未发放,考虑到省一建公司职工生活困难的特殊实际,为1000多名下岗职工补发了三年取暖费54.57万元。

    8、按照政策规定,清算组为93名工伤人员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2.45万元。

    9、按法律、法规规定,清算组向省一建公司在册职工补缴了职工养老保险金107.64万元,为1992名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封存手续,解决职工后顾之忧。

    10、补缴职工医疗保险金399.61万元,为1992名职工办理了医疗保险续保手续,经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医疗保险部门协调,取消了六个月的间断期,从而使职工能够连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1、根据有关政策,清算费用为283名职工遗属发放了十年一次性生活补助费217.74万元,为职工遗属解决生活困难。

    12、在职工安置期间,为身体确有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且达到病退年龄的39名职工办理了病退;并为8名职工办理了正常退休。

    13、对离退休人员需提前缴纳的十年医疗保险费,经协调,从2005年起由省财政逐年拨付解决。同时为2232名离退休职工办理了继续参加医疗保险手续。

    14、为促使安置职工再就业,在资产变现过程中,在价格相差无几的情况下,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优先将资产处置给安置职工,处置资产金额382.43万元。

    15、根据职工住宅大多年久失修、管道渗漏、排水不畅、用电线路混乱等实际情况,对原企业住宅区进行水、电、暖进行分离改造,使职工的后顾之忧得以提前解决。

    三、保护职工权益是工作之本

    在审理省一建公司破产中,无论是法官还是清算人员,头脑中始终以“群众利益无小事”为基本准则,根据破产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依法妥善地安置了破产企业职工,清偿了职工债权,依法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了各种矛盾,为保持一方稳定提供了根本的保证。通过对省一建公司破产案的审理,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取得的经验是:

    一是在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既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又要尊重历史因素,更要考虑客观现实,区分不同情况,本着群众利益高于一切和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加强沟通、妥善安置、快速高效、合理分配”的原则,依法确认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在省一建公司职工一次性安置问题上,对原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按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这部分人员明显占优势,与普通职工相比差距甚大,企业普通职工对此反映强烈,如按实际补发和安置,则会引起职工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的发生,经法院、清算组多次研究,最终按原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对全体职工进行了调整并安置,得到了广大普通职工的认可和支持。对下岗职工三年取暖费问题,这在相关政策里没有具体规定,在先期破产的企业中,也无前例,但考虑到下岗职工仍然是国有企业职工,应该与企业在册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况且下岗职工大多为弱势群体,家庭生活困难,为该部分职工补发三年取暖费并未违背政策和相关规定。再如,安置期间自缢身亡和病故的两名职工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因在待安置期间,这二名职工已死亡,本不应补发安置经济补偿金,但在实际操作中,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针对两名职工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实际,按安置职工对待,给予了一次性经济补偿,为两名死亡职工的家属解决了实际困难。

    二是法院对清算组的指导和监督,是保护职工权益的后盾。人民法院通过召开破产工作座谈会、破产清算业务培训班,多次强调要从维护广大职工权益大局出发,严格把好职工安置关、债权认定关,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审理案件的各个环节,我院有关领导和法官曾无数次地到清算组听取汇报,提出意见,并就有关职工提出的疑难债权和反应的问题,明确表态或当场拍板定案。在法院的大力支持下,清算组在很短的时间内清偿了全部职工债权,切实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高素质的清算队伍,是职工合法权益得以保护和动力所在。省一建公司破产后,我院即指定了政治坚定、作风扎实、业务过硬的清算组,明确相互职责,从而增强清算机构的活力,提高清算专业水平,使破破产清算真正自负其责,真正对人民法院负责,对破产企业债权人和职工负责。清算组成员虽来自各个部门,但他们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以群众观念为主,时刻牵挂职工的利益,在各自的岗位上,倾心尽力,雷厉风行,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忙碌着,奔波着,发挥各自的主动能动性,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献计出力。如在计算、核对、认定职工债权方面,他们不嫌麻烦,不辞劳苦,没有怨言,不计得失,起早贪黑的忘我工作。特别是主要领导全面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能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清算工作全局,工作计划针对性强,认真检查督促、狠抓落实,尤其是在职工权益维护上,能够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充分运用政策,在具体事宜的处理上采取灵活的应对策略,竭力维护和保护职工权益,从而受到各界人士的好评。

    四是加强与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请他们派员到现场进行宣传与解释政策,共同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分流工作。同时,积极发挥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和原企业领导班子的作用,选调一些熟悉劳资政策、群众威信高的人员在清算组内部成立职工安置组,由原企业工会组织配合,负责按政策规定对职工进行安置分流,为提高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将有关政策、每个职工的工龄、债权等具体情况详细造册、公布上墙,做到一目了然,平等地保护每个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不足之处及建议

    1、由于政府关于破产安置的政策前后衔接不上,导致许多职工有意见,甚至产生过激言行,使清算工作曾一度处于被动状态。如经济补偿金问题、破产企业职工提前五年退休问题、退离休职工一次性缴纳十年的医疗保险费等问题,都是由于政策不衔接、不规范,导致职工反映比较强烈。因此,在今后制定政策方面,应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尽量保持前后衔接,才能妥善处理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2、在职工权益认定和保护方面,相关部门在认识上不尽一致,致使在清算过程中,难以掌握尺度,难以操作运行。

    3、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给予大力支持和通力合作。否则,仅靠人民法院的力量是有限的。

    4、政府出台的破产政策和规定若不配套,必将导致破产清算工作四处碰壁,造成被动,甚至会影响一方稳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今后国有企业破产时,统一思想,统一口径,制定配套的政策和具体细则,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从而推进破产清算工作。

    5、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既要考虑法律效果又要考虑社会效果,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国企改制的法律形式及实施程序没有进行界定,实践中操作不规范,加之政府行为、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相互交织,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问题很多,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和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适用政策、法律研究总结不足,需要不断学习和探索。

 

【注】索晓春,男,藏族,大学本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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