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3月3日讯湖南代表团代表、中南传媒(601098)董事长龚曙光在议案中表示,目前国有企业内退人员问题已经积累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可以说,内退人员在国有企业各类人员中,情况最为复杂、队伍最不稳定、矛盾最为突出。近年来,内退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案件与上访事件频频发生,内退人员与企业和社会的对立情绪比较明显,在合法渠道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习惯于用非正常上访等一些不理性的方式主张和维护权益,该类上访事件在全国各地各企业频繁发生。内退人员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将始终是深化改革的一大难题,不仅影响企业声誉和经营活动,而且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
附:关于解决内退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
湖南代表团 龚曙光
一、内退的政策背景
“内退”即“在企业内部退出岗位休养”,是职工保留劳动关系但无须上岗的一种劳动管理形式。国务院1993年《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它是特定时期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在国有企业改革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对于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
二、问题及现状
因内退政策短期内的积极效用,并赋予了企业足够的操作权力,出台后即在全国各类国有企业广泛使用。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和监督机制,不少国有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放宽了对该政策的执行尺度,有的对内退年龄随意放宽,有的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使得大规模内退成为历史惯性延续至今,矛盾越积越深,形成一个涉及人员多、时间长、影响广的全国性问题。在法律明确保障劳动者权利和国家不断改善民生的今日,企业虽然明知这些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但已积错难返、积重难返,面临两难困境:如若停止办理内退,则已经实施内退的员工要求赔偿和重新上岗;如若继续执行内退,则内退人员群体越聚越大,今后是个更难填补的“坑”。从稳定当前计,很多企业不得不采取继续执行的办法。职工也是在企业效益差时希望尽早内退,在企业效益好时希望尽快上岗,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目前,国有企业内退人员问题已经积累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可以说,内退人员在国有企业各类人员中,情况最为复杂、队伍最不稳定、矛盾最为突出。近年来,内退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案件与上访事件频频发生,内退人员与企业和社会的对立情绪比较明显,在合法渠道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习惯于用非正常上访等一些不理性的方式主张和维护权益,该类上访事件在全国各地各企业频繁发生。内退人员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将始终是深化改革的一大难题,不仅影响企业声誉和经营活动,而且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
三、建议
1. 相关部门应重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及《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精神,责成各地对在执行上述政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清理,各地劳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内退政策执行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杜绝新的违规行为。
2. 出台对内退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分别情形处理内退人员:对于符合规定办理的内退,继续按退养协议执行;对于超出国家政策范围的内退人员,符合重新上岗条件的,应积极安排重新上岗;不符合重新上岗条件的,企业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确定,不宜一刀切。
(网易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