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检修公司会计问:我单位原为集体企业,2007年7月进行改组改制,改制当时,将单位的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给职工。2013年2月单位的部分技术人员辞职,另谋高就,并将改制时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按照高于取得时的价格转让给本单位的其他职工。请问:技术人员转让所得是否应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第二条的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