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市场,IPO 过程是一窥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的好时机。近两年来拟上市企业密集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上市前夕企业高管“白菜价”收购职工股的例子不在少数。
淄博市科技器材大楼资产虽未到上市程度,但改制后资产升值让人艳羡。被清理的职工股,直接流向了公司高管,于是导致股权更集中,部分高管更富有,但曾经与企业一起共患难的职工持股十余年未获分红,最终只落得1元/股原价收购的窘境。
“当前企业改制过程中,许多人由职工身份变成股东身份,可是他们还没有意识到自己股东的权利,也没有行使股东的一些表决权。”国际财务管理师协会山东中心主任王陈认为,类似事件提醒所有改制企业职工,应充分关注并行使自己的职工或股东权利,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公司股权转让时,需要双方作出明示,即必须是转让方的真实意思,而且首先是股东之间的转让。”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陈兆港认为,操纵职工退股情节严重者,就不仅仅是一般民事意义上的欺诈,而是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