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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了 谁来支付15万货款?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9-02  浏览量:1031  来自:绵阳晚报
  15万元货款未付,安县一家建材公司就主动注销了登记。公司不复存在了,债主应该向谁讨债呢?债主将原建材公司的主要股东告上了安县法院。

  审理中,法院发现建材公司在注销前,没有书面告知债主,没有在有影响的媒体上公告。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判决两位主要股东承担货款支付责任。

  ■付传捷 记者 黄志富

  货款还没付清,公司就注销了

  2008年11月,湖北省安陆市某村村民余某学、程某安共同出资成立的安县安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与安县黄土镇某村村委会签订联营合同,在某村下辖的3个村民组的部分土地上,联营投资开发建设节能琉璃瓦项目。

  2009年6月,建材公司成立并投入生产。生产经营过程中,重庆市合川市三会镇居民姚某国在一年多时间内,陆续向建材公司销售原煤375吨,合计货款33万余元,建材公司陆续支付部分货款,尚欠15万元。

  2011年5月,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建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后,决议注销公司,成立了由余某学、程某安、余某等4人组成的资产清算小组,负责公司注销后的资产清算工作,登报公告公司注销情况及告知债权债务人。

  2011年6月4日,清算小组完成了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同意后,建材公司向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并于同日在市级报纸上刊登了《清算公告》。

  2011年7月28日,建材公司对剩余财产进行清算分配。股东余某学占八成,分得42万余元,股东程某安占二成,分得10万余元。

  2011年8月9日,安县工商局向建材公司(清算小组)发出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但是,作为向建材公司销售原煤的业务伙伴,债主姚某国却不知道这一情况,直到联系新业务时,才得知建材公司已经不复存在。

  注销公司程序违法,主要股东偿还债务

  清算小组没有给债主书面送发通知,没有给债主付清货款就注销、解散了公司,债主姚某国该向谁讨要15万元货款?

  2012年7月,姚某国将余某学、程某安和某村村委会告上安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5万元,被告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安县法院受理后,根据姚某国申请,追加余某为共同被告。

  2013年2月28日,安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时,除了某村村委会外,其余三被告全部未到庭。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学、程某安作为公司主要股东、清算组主要成员,在注销公司登记过程中,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申报债权,没有按公司法规定,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导致原告未能及时申报债权。现在建材公司已不存在,原告要求余某学、程某安在其已经获得的剩余财产中偿还债务,予以支持。

  被告某村村委会与建材公司签订的《联营合同书》,虽名为联营,实为土地出租,既不参加生产经营,也不承担经营风险,与被告余某一样,没有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不承担本案债务清偿的责任。被告余某学、程某安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分别取得80%、20%的剩余财产份额,理应分别承担80%、20%的债务清偿责任。二被告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据此一审判决由被告余某学偿还原告货款12万元、被告程某安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两被告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没有上诉,也没有偿还货款。8月12日,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月26日,法院受理。

  公司注销后,债主如何维权?

  “通常情况下,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对债务作出处理。但是,很多股东为了逃避债务,要么不清算、要么清算不合法,甚至转移财产后在以‘主动吊销执照’的方式侵害债权人利益。”安县法院法官付传捷说,此案中,在债主姚某国的货款收条等凭证上,虽然都是建材公司的名字,即债务人应该是建材公司本身。但此时的建材公司已经注销,债务人已经不复存在,债主姚某国的15万元货款已无法从建材公司处获得。

  公司注销后,债主该如何维权?付传捷说,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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