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急管理服务网-工资福利无保障 70名职工与企业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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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无保障 70名职工与企业对簿公堂
作者:吴佳  发布时间:2013-10-29  浏览量:970  来自:沈阳晚报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佟某等70名职工,系沈阳某内燃机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0年6月起在被告处工作,自2007年4月,被告擅自取消原告各种津贴、物价补贴和洗理费,强行推行工资改革方案,取消了原告职工工龄,降低工龄工资标准,并于2009年2月至年底一直拖欠原告工资、五险一金及采暖费。

  被告:沈阳某内燃机有限公司

  被告辩称:被告因经营困难未能支付员工工资,同意按照实际工资标准给付;被告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工资改革方案是合法有效的且全体员工已经认可,不存在工资差额问题;劳动合同工资已经涵盖了工龄工资、技术补贴、洗理费、物价补贴等费用,一系列的津贴、补贴,不再单独列支;被告有权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2008年企业停产时,员工已经得到了休息休假的权利,无权再主张年休假工资;职工采暖费已经包含在工资内,无义务再支付采暖费。

  

  【法院判决】

  被告沈阳某内燃机有限公司补发原告等70名职工2009年3月至7月的工资;补缴住房公积金(数额按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计算);被告沈阳某内燃机有限公司为原告报销2005至2008年度采暖费。

  

  【案例评析】

  本案是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协议,对职工工资福利进行改革,擅自取消职工各种津贴、物价补贴和洗理费,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及采暖费而引发的集体劳动争议。要解决这一劳动争议,需要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用人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的工资改革方案是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企业有自主经营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件下,应是企业的合法行为,是有效行为。然而,《劳动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本案中被告的工资改革方案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也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因此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应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工资条款。

  用人单位主张企业停产时员工已经享受了休息休假的权利,无权要求年休假工资说法是否成立?

  我国于2008年1月1日实行带薪休假制度,但该制度是在确保完成工作和生产任务的前提下,为保障劳动者享有充分休息权而设置的,本案原告因用人单位工作和生产任务不足而长期处于待岗状态,因此,不存在带薪休假问题。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五险一金及采暖费是否成立?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案中,被告遇到不可抗力的全球金融危机致使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而拖欠原告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但应补发所欠工资。

  《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承担;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承担;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个人承担;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由政府予以补贴。因此,报销采暖费,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应予以支持。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因此,本案被告用单位依法应补缴企业应当承担的所欠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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