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通讯员 华萱)平阳的刘先生在2012年10月高薪受雇于一家包装公司,哪知高薪最后换来的不是高兴,却和公司打起了官司。近日,平阳县人民法院鳌江法庭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2012年10月的一天,刘先生前往平阳某包装公司应聘高宝机长职位,工资待遇注明为7000-11000元/月。当年10月15日,他与该公司签订长达两年的《劳动合同书》,前两个月的试用期间,工资计件,标准工时制。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协议书,载明:因刘先生入职前已购买养老保险,故自愿放弃公司为其购买相关保险(放心保)。
2013年1月2日,刘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认为公司不仅一直未发放工资和加班工资,也没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还克扣工资,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一出,双方均不服,刘先生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公司认为,刘先生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且他的产品遭遇退货,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扣减工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工作中造成损失的承担约定不明确,且被告也未能证实损失因原告造成,因此被告主张因公司损失而扣减刘先生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在刘先生没有提供其已缴纳社会保险依据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的缴纳费用由双方按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各自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刘先生工资14549元,并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