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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 一纸通知不能“炒”员工
作者:周贤忠  发布时间:2013-11-29  浏览量:1011  来自:沈阳网

    核心提示

  “通知李某某一个月内调离,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这是沈阳一事业单位党委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党委常委会决议通知》中的内容。这份解除职工人事关系的通知是否有效?难道一纸通知就能解除个人与单位的人事关系?11月28日记者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采访时了解到,该院认为解除人事关系应履行合法程序,单位仅靠一纸通知解除与职工的人事关系属无效。

  事业单位

  辞退员工程序

  1提出书面意见

  2单位领导集体讨论

  3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

  4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一纸通知“炒”员工

  李某某于1978年8月从沈阳某大学毕业后留校从事教学工作,任教师职务。1999年沈阳某大学理工学院成立电力化自动研究所,李某某被调入该所工作,并从教辅编制转为科研编制。

  李某某自觉干得很好,可是2003年7月中旬一天,他却突然接到了人事处的调离通知。原来沈阳某大学党委会办公室于当年6月24日下发《关于党委常委会决议通知》,通知人事处限李某某一个月内调离,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李某某不同意调离,遂到人事处质询。人事处以“未参加考核、未申报竞聘岗位”为由予以答复。此后,沈阳某大学停发了李某某的工资、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出于无奈,李某某到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某某不服,将沈阳某大学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人事关系,要求沈阳某大学为自己安排工作。

  学校称超过诉讼时效

  庭审中,沈阳某大学称,李某某索要工资报酬及相关待遇,缺乏事实依据。李某某原系毕业生留校工作,2003年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于2003年5月推行竞聘上岗、按岗定薪的新机制,李某某并未按要求参加竞聘。2003年非典期间,学校实行封校管理,教职工一律坐班考核,李某某违反规定,仅通过电话报告。校党委于2003年6月24日作出决定,限李某某一个月内调离。2003年9月,学校停发其工资。此后,李某某并未在校工作一天,且已自行缴纳社会保险,校方认为李某某无权要求学校支付劳动报酬及相关待遇。

  而李某某从2003年9月学校停发工资之日起,已经明知劳动关系被解除,时隔十年时间,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其诉求应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撤销“通知”

  法院认为,沈阳某大学党委会办公室下发调离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办理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因离职通知应予撤销,李某某的人事关系自然存在。

  沈阳某大学辩称李某某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因其并未按法定程序向李某某履行告知、送达、发放辞退证明、备案、发放辞退费用等义务,况且李某某自得知被离职后,一直不间断地向大学申诉,期间,沈阳某大学的领导也曾批复人事部门重新复查,但一直也未能告知李某某复查结果,应当认定李某某申请仲裁期间中断,并没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确认李某某与沈阳某大学存在人事关系。

  单位辞退员工

  程序应合法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法官郭丛琳告诉记者,事业单位解除与职工的人事关系,不同于企业辞退员工,在解除人事关系的法律中适用的是特殊法??《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该规定中对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解除人事关系在程序上有明确的规定: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本案中,沈阳某大学的党委会办公室在下发调离通知后,既未说明限期离职的理由和依据,又未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也未向李某某发放辞退手续,更未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办理程序。况且对涉及职工辞退这样重大问题的处理,沈阳某大学只以其党委会办公室的名义下发通知,也极不严肃,故对该通知,依法应予撤销。沈阳日报记者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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