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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国有资产大流失,员工权益难保障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2-03  浏览量:1009  来自:人民网

    日前,“广东一禾药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一禾公司)的国有资产遭到前董事长等人的贱卖,最终将会造成3.35亿元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一事有了新的发展。记者第一时间了解该事发展。

    据了解,2013年10月9日,就谭某个人收购职工股从而控制一禾公司一案,湛江中级法院下达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终审法院认定:根据《物权法》规定,转让股权是股东的权利,且国资公司没有提出优先权,从而判决职工股转让合法;转让股份的职工不能代表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也认定国资公司《股东增资决议》无效,剥夺国资公司的控股权。

  这个终审判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禾公司的员工对这次判决非常的不满,他们认为法院某些人被蒙蔽,无视一禾公司3亿元国有资产的流失,无视350个职工的权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法判决给谭某以3000万元控股3亿国有资产资产。无须评估和拍卖,38年国企变私企,让一禾公司350个职工体验法院的黑暗。

 

    记者咨询律师认为:

  一禾公司股权纠纷案,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判决,忽略企业内部职工股的性质,否定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简单适用《公司法》认定涉案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纯属错误认定;如得不到及时纠正,将导致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不利后果。

  (一)本案中企业内部职工股,是我国企业改革过程中,受政策调整而产生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股权;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股权有本质区别;这是本案核心问题。原审判决忽略企业内部职工股的性质,是导致错误判决的根本原因。

  (二)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宪法”;章程高度自治是新《公司法》重要价值取向。《公司法》明确了常规性的问题,正因为不能罗列所有情形,所以有了《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的其他情形章程自由约定的条款,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审判决否定公司章程约定,显然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司法》立法宗旨。

  (三)、两审法院至今为止,也没有书面通知国资公司和现有持股职工,是否行使优先权,也存在程序上的严重错误。

  部分员工私下跟记者说:

  “据说前董事长颜某因贱卖国有资产一事已经被检察院抓了,而私人老板用极少的代价鲸吞3.35亿元实际价值的国有企业,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350个职工面临下岗,已经在社会上遭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南方报业集团的《南方农村报》2013年10月8日头版、搜狐网、腾讯网、凤凰网、大洋网等30多家主流网站及报刊均有跟踪报道。而谭某的行为受到政府及国资公司的坚决反对,一禾公司全体职工的强烈抗议,职工多次大规模到政府及湛江中级法院集体上访,递交请愿书。市主要领导对此案十分关注,目前该案仍在省高院申诉中。”

  员工代表说:“在习总书记倡导的反腐风暴中,竟有法院黑白颠倒,如此不公,无视国有资产流失,无视350个职工的权益,职工们坚决上省进京上访维权,誓死维护国有资产不流失,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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