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帅吴丹
一男子在公司做仓管员,患上了职业病,就在他诊疗期间,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判决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6万余元。
姚某于2004年进入张家港市一家公司工作,担任仓库保管员。2011年7月2日,因仓库漏水,姚某进入仓库协助查漏。当晚,姚某出现胸闷、气急、咳嗽加重等症状,后姚某多次到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然而,当姚某还在诊疗期时,公司就于2011年10月发出通知与姚某解除劳动关系。后来,姚某提出交涉未果,为了谋生,他又进入另一家公司工作。
2012年7月,经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姚某属于职业性急性轻度化学物中毒呼吸系统疾病(已治愈)。后人社部门认定姚某疾病属于工伤,伤残等级构成八级。因工伤赔偿问题,姚某提起诉讼,要求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4万余元。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姚某曾未按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在公司发出上班通知后仍未出勤。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未能证明向姚某公示公司规章制度,且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姚某仍处于职业病诊断与治疗期间,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已构成违法。经核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工伤待遇分别为2.3万余元和24万余元。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承办法官庭后提醒,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职业病患者有权获得一系列救济和保障,包括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民事赔偿、定期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