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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帮工伤职工讨回8万元补偿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2-26  浏览量:835  来自:半岛晨报海力网

    仲裁院提醒: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合同应无固定期限

    昨天下午,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经双方庭审举证,该仲裁院依法进行了调解,当事双方当庭达成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等各项补偿合计人民币8万元、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调解协议。

    回放

    连签三次固定期限合同 单位声称合同到期了

    今年40岁的王宇2006年6月到大连一家酒店工作,2008年3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起止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酒店与王宇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合同再到期后,双方再次续签劳动合同,起止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012年12月31日,酒店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但是未给王宇办理相关手续。

    2008年8月,王宇在工作期间摔倒,造成骨折、软骨损伤和关节腔积液,当即被送到本市一家医院手术治疗。当年10月,王宇经沙河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09年4月,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王宇为工伤九级。此后,王宇一直处于养伤状态,没到酒店工作。

    今年5月,王宇旧伤复发,到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建议住院手术诊疗,王宇因无经济能力一直没有手术。6月8日酒店以邮寄文书方式通知王宇到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工伤待遇款项及经济补偿金。王宇对此表示异议,于11月18日向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定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无效,并与酒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

    无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 第三次合同应无固定期限

    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认为,王宇在与酒店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没有发生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酒店2012年1月1日与王宇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王宇发生工伤和工伤复发都应当及时进行治疗,延误治疗可能对其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虽然王宇在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第三次与酒店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其在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及时要求酒店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也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酒店即便要终止劳动合同也应当依法按时办理,不能拖延近半年时间。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等各项补偿合计人民币8万元整。王宇表示,有了这笔钱,他就可以进行二次手术了。 蔡斌 董明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张星

    提醒

    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醒,劳动者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学习和了解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为日后的劳动争议纠纷提供合法的证据。同时,发生工伤职工应当及时认定劳动关系,办理工伤认定手续,避免因延误治疗而影响身体健康。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也应当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做到依法用工,依法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避免因违法而造成的用工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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