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绝大多数的公民学会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一些非正常上访中出现的上访失当行为也逐渐出现,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上访失当行为,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涉诉信访 上访失当 处置
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社会矛盾的频发似成常态,上访作为公民应有的权利也已经深入人心,但部分人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或由于立法的原因,在诉讼中,一旦自身的诉求没有得到全部满足,就迁怒于司法机关,向上级各机关、各部门上访。因此,近年的涉法涉诉信访式上访成上升趋势。同时,与司法机关相比公民个人作为“弱势群体”,上访维权得到的报刊网络等媒体的关注也不断增强,这反过来也刺激了某些“闹访”、“缠访”现象的发生,如何区分正常上访和非正常上访行为,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上访失当行为成为了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难题。
一、非正常上访的概念和界定
根据我国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范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员一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可见,非正常上访是指上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或者不按规定的程序采取法律法规限制和禁止的行为和方式而上访的行为。界定正常上访和非正常上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上访即正常上访,反之即为非正常上访。
二、涉法涉诉非正常上访的特点和产生原因
非正常上访者一般有如下特点:1.不找承办案件的基层司法机关,只找上级部门;2.不听办案人员的任何解释,说理不听,释法不理,固持己见;3.说到案子情绪激动,行为过激;4.以赴省进京“上访”要挟政府或基层司法机关。
综合起来,不外乎以下原因:
(一)司法不公导致上访。其中既包含真实的司法不公,也包含虚假的司法不公。前者指司法机关确有程序上或实体上的错误,如适用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后者主要是对司法机关不信任,即使司法机关处理无误,但依然认为有“猫腻”、不公正,由此引起上访。
(二)为解决其他问题导致上访。有些上访人,他们上访的理由是对起诉、判决不服,但是在司法机关对他们的案件进行了复查或者上级机关进行审查之后的答复,仍不满意,又提供不出任何新证据,继续上访。并且在上访中提出与案件无关的要求,如要求提供工作、精神赔偿、解决实际困难等,其中有些是合理的,但不能否认有些确实于法无据,司法机关不可能让上访人完全满意,难以协调。
(三)工作作风不佳导致上访。某些干警在工作中工作态度不端庄,行为举止不严肃,使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对案件结果的公平正义产生怀疑;有的遇到疑难时不是积极寻求解决方法,而是推、拖,引起当事人不满;有的缺乏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就案办案,不注重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结合,不注意当事人心理需要,打着“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旗号,以法压人,态度冷、硬、横,使当事人口服心不服;有的在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问题时偏离法律轨道,不区分当事人诉请合法与否,一味地“和稀泥”,只求其息诉,结果往往适得其反;有的就案办案,工作方法简单,不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不做法律法规的讲解工作,不做释法答疑工作,不做服判息诉工作,让当事人对裁判心存疑虑却得不到疏解,留下后遗症;还有的案件,虽然实体和程序处理上并无不当,但因为其在审理过程中流露出偏向性,使极端关注案件的当事人产生联想而怀疑裁判结果,引发不满。
(四)对法律与政策的歪曲理解导致的上访。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实际上终审不终,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终审裁决的可以进行申诉,除了法定渠道外,实践中党委、人大等部门领导的批示也往往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同时在社会变革时期,各种冲突和矛盾激烈,社会稳定对经济持续发展的至关重要性自不待言,但如何获取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识有失偏颇,“事”不来,高枕无忧;“事”一来,高度重视,而且“事”越大越重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新闻媒体对一些上访成功的案例又宣传得沸沸扬扬,这些均助长了群众上访的热情。少数信访人认为单个人的信访不能引起足够重视,为壮大声势,扩大影响,就四处联络其他信访人员,鼓动那些可能信访人员,组成数人甚至数十人的信访队伍,统一行动,以此施压。还有极少数不法信访分子,为实现其不法目的,煽动利用其他善良信访群众,误导大众,严重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给司法机关形象造成极恶劣的负面影响。对这样的行为,司法机关往往囿于“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压力,没有对违法信访人及时予以制裁,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过当行为。
三、上访失当行为的特点和类型
在非正常上访现象中存在着大量的上访失当行为,主要是指涉诉上访人员在上访的过程中,采取非理智的态度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上访目的,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制裁的行为。在接待上访群众时,面对的上访失当行为大致有三类:
一是,一般失当行为,上访人员因情绪激动,对接访人员进行言语攻击或轻微的人身攻击,对财产和人员造成轻微损害,尚未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比如对接访人员进行谩骂、言语威胁、拉扯纠缠接访人员、敲击办公桌等。
二是严重失当行为,上访人员辱骂、殴打接访人员,打砸财物,严重伤害接访人员身心健康,妨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三是极端行为,上访人员攻击接待人员致其受到轻伤以上损害、严重自伤自残、自杀、聚众围攻司法机关乃至打砸抢烧等社会危害大、影响恶劣的行为。
从实际接访情况来看,一般来说,上访失当行为主要是以危害较轻的第一类为主,但这并不表明面对上访失当行为就可以忽视其危害,因为此种行为如果不加制止,轻则引发上访人与接待人员的对立,使纠纷的解决更加复杂化,重则给纠纷双方或干警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影响,破环正常的工作秩序,危及司法公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难以弥补的损失。近年来某些地方发生在司法机关的恶性暴力事件都能够发现上访失当行为的影子。这些恶性事件让人触目惊心,其损失之惨重,影响之恶劣,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和警惕。
四、对上访失当行为的对策建议
面对数量不断上升、对抗程度烈度不断增加、危害性不断上升的涉诉上访失当行为,必须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形成合力,才能达到纠纷得解决、矛盾得化解、社会得和谐的目的。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应对措施。
(一)整合社会资源,多元化解纷争,堵住上访源头。当前,我国正处于矛盾多发期,各类矛盾不断凸现出来,这些矛盾历史与现实交织,政策与法律交汇,单纯依靠诉讼,不可能从根本上快速化解矛盾,必须整合社会资源,多渠道、多角度、多层面地化解矛盾。目前,全国上下正在推行的诉调对接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它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资源有机整合在一起,把大量的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降低了进入诉讼渠道的纠纷数量,有效减轻了群众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值得注意的是,要注重加强对基层组织的考核力度、经费保障力度和人员培训力度,让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二)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案质量,降低上访概率。质量是执法办案的生命和灵魂。案件质量不高,不但影响审判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诱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因此必须不断提升司法机关干警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尽可能降低涉诉上访发生的几率。一是规范管理干警队伍。开展经常性教育,对干警进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要内容的宗旨观念教育、以《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主要内容并不断升华的职业道德教育、以法学理论和司法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业务素质教育,不断提升干警的综合素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检察官队伍,为司法公正提供高素质的人员保障。二是强化案件预警工作机制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无缝隙化管理体系,同时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管理的效率,使检察工作处于有效监控、有序运行的状态,堵塞管理上的漏洞,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得到公正处理。三是要规范涉案费用管理。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规范管理扣押、冻结款项及追赃费用,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依法保证检察官的清正廉洁。
(三)认真复查案件,穷尽法律程序。减少重复上访。涉诉涉访的上访的起源是对案件不服,对这类案件,我们应该认真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复查每一上访人的案件,必要时,可以调卷复查,也可以交叉复查,解决其上访的源头,穷尽法律程序,最终作出书面答复。案件作出最终结论后,上下级各部门解答要相一致。上访的案件穷尽了法律程序,作出了最终结论后,结论书应该送有关部门备案,以便各级各部门在接待时,对他们提出已复查的问题时,作出相一致的解释和答复,不能对其含糊其词,不能就已作出了最终结论的案件,为了“踢皮球”又书一张“信函”给上访人,上访人持“信函”又要求其他部门答复,由此,恶性循环,上访不止。
(四)加强法治宣传,强化守法意识,避免违法上访
引导上访人正确对待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关系的变化。积极开展普法工作,努力提升全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全民的守法意识;通过媒体开展以案说法等,对群众进行法律知识教育;深入社区、乡村开展典型案例讲解,让群众接受生动的法治教育。通过宣传,引导群众依法进行诉讼和有序上访。
(五)理性对待信访,完善工作机制,努力减少上访
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检察长亲自抓、控申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的信访工作格局,安排、部署并考核;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信访工作操作规范,从初信初访抓起,从细节抓起,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息访的机会;建立信访定期排查机制,定期对对容易引发涉诉信访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排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推行分类接访、预约接访、重点接访,提高接访的质量;采取“稳定越级访、分化群体访、制止闹事访”的工作策略,努力化解各类复杂的上访纠纷,避免涉诉过当行为发生;建立与信访部门、维稳综治部门、乡镇党委政府、政法部门、村居委会、当事人亲友在内的多方联动接访机制,群策群力,为上访者排忧解难,做上访者息诉工作,防过当行为于未然。
(六)加强心理疏导,解决实际困难,避免上访失控。在对上访人员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和劝导的同时,要加强对上访人员的心理疏导。通过疏导,找出上访人的心理需求,运用心理疏导方法打开上访人的心结,开启心灵的门户,在交流和沟通中提升上访人的抗压能力,避免行为失控,也就是避免涉诉上访失当行为发生。本着以人为本,切实解决非正常上访人的实际困难。对家庭困难的信访当事人,一方面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一方面更切实解决其要求的实际困难,要与当地党委政府密切联系,反馈上访人的思想动态,协助当地委政府协调有关具体问题,让上访者明白法律的严肃性,同时感受到党的温暖,政府的关心,使其真正从思想上做到息访。
(七)制裁失当行为,震慑违法上访,维护法律尊严
当前,在“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前提之下,对涉诉上访中发生的失当行为,采取了太多宽容,甚至是无原则的宽容,对违法人员制裁力度大打折扣,往往使司法机关信访接待人员“流血又流泪”,上访人员“无所谓”,达不到应有震慑效果。因此,对涉诉上访人员的过当行为,不能无原则地宽容,对依法应予治安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的,要依法启动程序,坚决予以制裁,维护司法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对无理取闹,扰乱社会秩序,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那些非正常上访人员无理取闹,不听劝告者,扰乱正常的社会和办公秩序甚至殴打、谩骂接待人员的行为决不能迁就姑息,对诽谤诬陷、恶意中伤办案人员和公务人员的恶劣行为,要严肃予以惩处。
涉诉上访过当行为无论对上访者本人,还是对检察机关和干警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但只要上下高度重视,善于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就一定能够防患于未然,构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防波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