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劳动者应得双倍工资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汤洋)在单位上班一年零七个月,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张某在单位发病住院治疗后,虽然一直没有上班,但仍起诉单位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等。
昨日,记者从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单位被判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共计3万余元。
工作时突发病,住院10天
53岁的张某是沈阳一家单位的切割工,在该单位工作一年零七个月,但双方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
2012年9月15日早上,张某在车间正要工作,突然觉得半身麻木无力,随后到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16300元,之后一直没有上班。
2013年3月,张某将所在单位起诉到法院称,单位没有给他缴纳保险,所以住院期间无法享受医保待遇,出院后要求报销医药费也被单位拒绝,他一直在家误工,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失业金及没有报销的医药费。
单位称员工是旷工 并未提出辞职
2013年7月,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张某所在单位称,张某出院后没有到单位销假或补假,直接要求上班,他们要求张某出具康复证明,以安排适合的工作,但张某说无法出具证明,至今未与他们联系。
依据单位的相关规定,申请病假需要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病志,员工离职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员工连续五天未向公司请假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公司不给赔偿。张某也没有提出辞职申请,单位也未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突然邮寄辞职信,向单位提出辞职,他们认为张某没有提前1个月申请,也没有交接工作,其行为属于无理取闹。
法院一审判单位支付共计3万余元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所在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单位应当支付张某2011年3月20日至2012年2月20日双倍工资差额24605.83元。
因单位没有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在单位工作一年零七个月,应享受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642.50元。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单位工作一年零七个月,可享受2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1114.2元。
因张某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且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经新农合部分报销,其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且无法提供住院费收据原件,再向单位要求支付未报销的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最终张某所在单位一审被判支付张某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失业金损失共计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