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陈宇 施工过程中,工人全身被烧伤抢救无效死亡。面对人保局的工伤认定,工厂却不愿承认。官司阶段,佛山、顺德两级法院均判工厂败诉。
杨某是顺德杏坛一家机电设备厂的员工。2013年1月21日,工厂委派杨某等人到某家具厂内拆除风管设备。当日杨某等人拆除风管时突然发生爆炸,杨某全身被火烧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2月4日死亡。顺德人保局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但工厂不服该工伤认定,将顺德人保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该认定。机电厂认为,杨某虽是其员工,但杨某在受雇于他人时发生事故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官经调查后表示,机电厂经营者陈某在《调查笔录》中均已确认事发当日是其本人安排杨某等三人到方派家具厂拆除设备。该陈述与其他证人所反映的内容一致,且机电厂在死者家属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对申请工伤认定也加具了“认可”的意见,对家属关于杨某受伤害死亡的经过并未提出异议。此外,机电厂在行政程序及案件诉讼阶段均没有提供事发当日“没有安排杨某到方派家具厂工作”的依据。因此,机电厂的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一审、二审均被法院判决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