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要照顾生病的父亲,宋先生同单位办理停薪留职。时过13年,他才知道自己在办理停薪留职后的第二个月就被单位开除了。今年2月24日,记者从铁西区人民法院获悉,单位作出除名没有问题,但没有按程序送达本人,因此除名决定无效。
办停薪留职却遭单位除名
今年43岁的宋先生,1992年7月复员后被分配到了辽宁试验设备厂(又称沈阳第一冷冻机厂)保卫科工作。1996年5月,宋先生父亲患心肌梗塞住院治疗,为照顾父亲,6月初,宋先生到单位劳资处办理了停薪留职。
2009年6月末,宋先生到单位去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时,厂办主任说宋先生的档案已移交到铁西区劳动局,无法办理光荣证。到区劳动局查找,竟得知自己早在13年前就已经被单位开除了。单位称宋先生在没有通知单位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一个多月,在多方联系未果后将其除名并进行了公告。
对此,宋先生提出异议:“我办理停薪留职,单位不是不知道。单位知道我的住址和电话,而且我亲属也在这个单位,到底是由谁联系的,怎么联系的我?另外,这期间我多次打电话询问上班事项,也没有人告诉我已经被除名了。”
宋先生多次寻找单位讨要说法未果后,来到了铁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除名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交社会保险(放心保)和最低生活保障金。2010年5月,仲裁委员会裁定,要求辽宁试验设备厂撤销除名决定,恢复与宋先生的劳动关系,并为宋先生补交社会保险。
单位没送达本人除名无效
辽宁试验设备厂不服裁定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宋先生作为辽宁试验设备厂的员工,其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对其作出除名决定。宋先生回家照顾生病的父亲,之后长达13年不来上班,也无法提供其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单位依照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决定是有法可依的。但单位在对职工作出除名决定后,应履行程序向宋先生送达,否则除名决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查明,辽宁试验设备厂对宋先生作出除名决定后,以其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仅将除名决定记入宋先生档案,在本厂公告栏进行公告,没有向宋先生进行书面送达,因此其除名决定无效。单位应该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决定生效后,宋先生申请强制执行。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调查发现辽宁试验设备厂早已名存实亡,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今年2月中旬,在“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依法传唤辽宁试验设备厂法人代表到庭,经协商,辽宁试验设备厂同意一次性补偿6万元并为其补交三险。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