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2日,来信人广安地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向市群办来信反映医保局长期扣押个人账户、不返现金、办理社保卡流程繁琐、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待等信访问题。3月24日,市群办将该诉求转至市人社局办理。4月15日,市人社局将有关情况复函市群办。现将市人社局的回复意见摘要如下:
一、信访人的基本情况
信访人为广安改制企业医疗、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二、信访人的诉求
(一)医保门诊费(个人账户)不再拖欠到上上年度,拖欠的旧账必清,返给全体参保人员,新账不能再拖欠,一年了一年,一月了一月,拨发到基本养老金账户,月月兑现。
(二)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就近“民办诊所”、“文财诊所”、“老中西医诊所”等诊所就医购药。
(三)建议红头文件下发到基层单位、放权到街道办事处,由社区居委会代办代管医保相关业务,加强窗口与群众关系等行风建设问题。
(四)反映中央每年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10%的基本养老金,指的是按全国还是各省市上年度月平均的10%?规定不明确,地方各自差距极大。去年四川广安市人平均普调85元,不足10%的那部分资金哪去了?中央对高龄老人在普调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对80、90、100周岁人员分别再补助100元、200元、300元,有的省市执行了;但广安市却对70、80、90、100岁人员平均每人每月增加40元,使高龄老人深感遗憾。
三、相关政策
(一)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相关政策
1.参保人员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全市统一筹资比例,统一缴费基数。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缴纳。
2.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组成:(1)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医疗账户;(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医疗账户: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4.2%划入;在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5%划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
3.个人账户计算的政策依据
(1)根据(川劳险〔1999〕121号)文件精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
(2)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1〕83号)文件精神。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全市统一筹资比例,统一缴费基数。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4.2%计算,在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5%计算。
(3)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4.个人账户报销办法的政策依据
(1)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广安府办发〔2011〕83号)规定: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以及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
(2)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年终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继续使用。
(3)广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卫生局 民政局、老干部局《关于完善我区医疗保险门诊、住院费用报销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区劳社发〔2005〕25号)文件规定,从2005年起广安区门诊医疗费均实行由参保单位代报制。每年末将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划入所在单位,职工凭发票到本单位报销门诊医疗费。
5.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要求实现医疗费用刷卡即时结算,不能发放现金。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明确提出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去年省人大、省政协委员五个提案,同一个内容,希望尽快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去年市政协提案也要求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是省政府的民生工程,是省人社厅的一号工程,实行全省一卡通。
(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政策
1.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种类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
2.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人社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之签定协议、准予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服务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中医与西医、专科与综合、并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服务质量。
3.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约、准予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定点零售药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的品种和质量;(二)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三)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四)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实行分类管理,分类销售。
4.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09〕29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1〕83号)文件精神,确定了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申报、审批、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及医疗保险就诊就医管理、购药管理、目录管理、医疗费用结算和拨付、违约责任及处罚、人民群众监督办法等相关规定,通过服务签订确定了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四、处理意见
(一)针对信访人员要求的医保门诊费(个人账户)不再拖欠,月月兑现到养老金账户的问题。
1.国家对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和管理使用都有明确规定。
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以及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因此,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能发放现金。
2.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从2001年以来一直没有拖欠,按时足额拨付。
(1)广安市医疗保险政策从2001年启动,参保人员缴费按上年度工资或退休金缴纳,个人账户的计入也是按上年度的缴费基数计入。例如:2012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用2011年的工资或退休金基数,2012年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基数也以2011年的工资或退休金基数。
(2)在2011年以前,市上未建立集五个险种(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合一的金保工程软件系统,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就在第二年的七月份拨付到他们的个人储蓄银行账户上。例如:2011年的个人账户在2012年的7月份拨付。2011年以前的个人账户拨付企业退休人员都没有意见。
(3)2012年的个人账户经办情况:应该在2012年7月份拨付,但在2013年10月份才拨付。原因如下:①2012年下半年省医保局行业检查中指出,个人账户不能发放现金,只能凭票据报账;②2013年3月-6月,国家审计署委托省审计厅对广安市各种保险基金审计时又指出: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拨付到本人个人储蓄银行卡上是错误的做法,必须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整改,要凭原始发票等资料报账;③去年,市人社局给市政府领导报告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建议,市政府领导答复后,10月份才拨付2012年的原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其余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至今未拨付。
(4)2013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即使要发放应在2014年7月份,退休人员验证结束后发放。社保卡发放后医保局将个人账户资金拨到本人社保卡上。
3.广安区医保局目前的报销办法是:每年11月份按照基金征收基数,分解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12月份开始报销工作。各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先与区医保局核对个人账户数据无误后,区医保局再直接拨付个人账户资金到各单位银行账户。参保职工(包括退休人员)直接到所在单位报销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以及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此项工作基本在次年1月完成。民政代管人员、军转干部于每年12月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医药发票直接到区医保局报销费用,医保局直接拨入参保者本人银行账户。至于单位已经不存在的国企退休人员、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改制时退休人员、一次性趸交12600元医保费用的人员个人账户,则由区医保局于次年1月通过邮储银行拨付到参保人员本人银行账户。由于广安区划调整,人手少,任务重的问题尤其突出,人均服务参保对象为1.8万人,远超全市平均水平1.23万的比率达46%,所以本着方便工作、人性化原则,在我区社会保障卡正式使用前,维持现有方式更为合理。社保卡发放后医保局将个人账户资金拨到本人社保卡上。
4.广安市金保系统已基本建设好,从2013年12月已实现医疗费用联网实时结算,参保人员凭社保卡能即时就医和购药。长期居住(一年以上)在广安辖区外的异地参保人员到参保地医保局登记后,医疗费用在2014年10月可实现全省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社保卡记载了持卡人的养老、医保、失业、工伤、生育五险的个人信息,参保人可持卡到医院就医,门诊检查购药,零售药店刷卡购药,能实时进行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结算。根据缴费比例,医保局每月将相应金额的个人账户划拨到社保卡,社保卡中的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针对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就近诊所就医购药的问题。
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都可以向市人社局申请,经批准为医保定点机构后,与医保签订服务协议,就可以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民办诊所”、“文财诊所”、“老中医诊所”医保定点签约后都能为广大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到没有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不能报账。参保人员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购药,自主性完全在于参保人员本人。现在的医保政策参保自主性强,就医和购药参保人员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三)针对参保人员建议放权到街道办事处,由社区居委会代办代管相关业务;加强窗口与群众关系建设等行风建设问题。
窗口单位每天跟群众打交道,联系民生最紧密、服务群众最直接,其服务质量、服务形象直接影响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评价,因此,我系统将认真领会群众路线精神,搞好政风、行风建设。加强对窗口的规范管理,加强对窗口人员的教育管理,从群众反映的服务不热情,不主动,不到位,效率低下,慢作为等问题着力解决,真正把服务群众落实到具体岗位。
1.加快社保卡发放进度,方便参保患者。
加快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进度,扩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联网,促进基本医疗保险软件的全面上线运行,实现更多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联网刷卡,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联网刷卡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切实规范个人账户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个人账户管理现状。
为维护稳定,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推进社保卡联网刷卡,逐步规范个人账户的管理,灵活妥善处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别是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报销支付问题,进一步规范个人账户管理。
加强与参保人员沟通,进一步提高业务经办能力,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优质地服务。
2.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群众反映的办理社保卡流程重复繁琐的相关问题,我局联系相关部门,在医保大厅设立社会保障卡数据采集处,现场设有社保卡数据采集服务指南,用版面公开相关内容,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3.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化解误解。
(四)关于你们来信反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问题
2013年初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提高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
2013年4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下发《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24号)文件,要求为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确定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先增加85元,再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增加3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对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还有一些适当倾斜的特殊政策。
按照川人社发〔2013〕24号文件规定,每一位退休职工的调待金额不一致,不是每人增加养老金的10%,而是全国企业职工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上调10%;70周岁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没有对80岁以上、90岁以上人员再增加养老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