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题
拒绝使用没安窗帘的哺育室被解雇,请假保胎遭开除……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部分女职工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再次将女职工权益保障问题推向公众视野。
如今,90后已进入职场,80后女性也逐渐加入妈妈的行列。职场妈妈们有着初为人母的喜悦,同时要承受来自各方的压力。那么,当职场妈妈、准妈妈们权益被侵犯时,可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女职工有权要求单位设哺乳室吗?本期“举案说法”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受邀嘉宾:
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蓝云
主持人:
本报首席记者
何明霞
典型案例一
拒绝在公司哺乳遭解雇
吕某是东莞市某公司的老员工,表现一贯良好。2012年6月育有一孩。小孩1周岁前,吕某每天回家哺乳1小时。后该公司设置“哺育室”,要求吕某必须在哺育室哺育。但哺育室缺少窗帘、门锁、桌椅等设施,吕某拒绝在此哺乳。双方发生争吵,最终公司在2013年年初将吕某解雇。
随后,吕某起诉公司索赔。法院审理认定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判吕某胜诉,该公司应依法向吕某支付赔偿金。
典型案例二
请假保胎遭开除
35岁的李某是东莞某电脑公司女工,因怀疑出现先兆性流产症状,于2013年1月10日向公司申请停薪留职,为期2个月。期满后,李某出于保胎目的,委托同事将停薪留职期延长4个月,但公司不予批准。随后,李某提交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公司依然不批准。2013年3月14日,公司以李某旷工3个工作日为由将其开除。李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判决该公司赔偿李某47838元。
记者:
日前,这两起女职工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在网上引起热议,法院最终均判两位女职工胜诉。从上述两起女职工劳动争议案来看,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吗?
王蓝云:
是的,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记者:
女职工有权要求单位设哺乳室吗?如果哺乳室无法保护隐私,是否有权拒绝使用?
王蓝云:
关于为女职工建立哺乳室等设施的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此外,哺乳室如果无法保护隐私,女职工有权拒绝使用。
记者:
女职工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产假待遇,当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何种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王蓝云:
法律规定,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特殊保护。如怀孕7个月的女工,不能安排加班或夜班、女工孕检请假应照发工资等。当女职工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上述方法,女职工可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记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那么,应如何合理安排女职工哺乳时间?
王蓝云:
哺乳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的用于哺乳的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哺乳时间,使得女职工有更多的时间在哺乳期当中既能够照顾好工作,也能够兼顾好作为母亲的职责。
记者:
放弃享受哺乳时间可以算作加班吗?
王蓝云:
哺乳时间算作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哺乳而少工作1小时为由扣劳动者的工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未享受哺乳时间的可以折算为加班时间。加班,顾名思义,就是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而且应该是用人单位发出指令,劳动者接受并服从,或者劳动者申请加班并经用人单位同意的工作。女职工不管鉴于何种情形而不使用哺乳时间,均未有法律规定可以折算成加班,得不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