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主持人:本报记者、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刘栋宾
调解员:鼓楼区劳动调解中心张晓霞、律师林燕铭
调解对象:工人杨某、郭某、林某,企业负责人梁某
“录用后试用期3个月,如果表现好、考核合格就转为正式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只发基本工资,转为正式员工后才有绩效工资和‘五险一金’。”很多单位在招聘时可能都会对新员工这么说,但这经不起“推敲”。6月15日,鼓楼区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的3名员工在被辞退后,集体投诉要求赔偿。经过本报调解,他们拿到了钱。
企业随意裁员
员工愤而投诉
去年12月16日,杨某、郭某、林某等3名“90后”同时入职鼓楼区一家网络科技公司。3个月的试用期过后,3人都转正了。他们工作很卖力,按质按量完成工作,没有违纪情况。
5月23日,3人同时接到经理叶某的口头通知:“公司现在不需要这么多人,你们不用上班了。”3人以为叶某在开玩笑,谁知道公司当天就让3人离职了。
3人不能接受这一事实,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赔偿。
公司负责人梁某称,行业竞争太厉害,业务员要根据销售业绩随时调整,公司裁员一直都是这样做的,没想到“90后”的员工喜欢“折腾”。
企业与员工之间
存在三项争议
调解员梳理案情后发现,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三项争议。
一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本案中,3人5月份实际工作23天,公司应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向3人发放相应工资。
二是3名工人自去年12月16日进入公司工作之日起,就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公司与3人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一年,却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已违法,3人可要求公司按照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补足工资。
同时,试用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3人去年12月进入公司,却在今年2月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向3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三是本案中,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且3人不存在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履行正确的通知、告知义务,应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3人支付赔偿款。
经调解
员工拿到赔偿款
本案中,杨某要求赔偿6000元,加5月份工资3000元;郭某要求赔偿5600元,加5月份工资2800元;林某要求赔偿4400元,加5月份工资2200元。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3个人均拿到5月份的工资和两份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不少员工不知情
针对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知晓率和执行情况,记者昨日进行了调查。
曾经在江西一家电视台当摄像的林锋(化名)说,在近10年的时间里,他一直都是“频道聘”,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五险一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电视台要赔好多钱。
在晋安区一家工厂上班的张颖说,民营企业一般对于新员工都要求试用3个月,考核不过关就不录用,试用期内也没签劳动合同。
从事建筑承包的林先生表示,农民工流动性太大,签劳动合同比较难,他所工作过的工地,很少与农民工签劳动合同。
某连锁酒店的人事主管王晨说,他还真不知道用工满一个月就要签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后他会严格执行相关法规。
心理咨询师蓝奥表示,年纪比较大的员工上有老下有小,认为工作是为了生活,所以不会计较公司是否严格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办事,而“90后”员工更看中工作环境、福利待遇,不愿意“吃亏”。
蓝奥认为,随着时间推移,年轻员工渐渐成为用工主力军,用工环境自然也慢慢得到改变,劳动部门应该多宣传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以优化用工环境,减少用工矛盾;工人应聘前应该熟悉相关法规,在应聘时提出要求,才能避免上岗后的争议;企业应该及时修改人事制度,严格按法律办事,才能避免被员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