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安置好人员住宿,房子便被拆除,现在单位也不管了。”1日,长清区万德镇供销社职工朱女士反映,供销社房屋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出租,在人员还未安置的情况下,其住房被拆除。对此,长清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万德镇供销社处于无法人状态,无力对朱女士进行安置。
乙方的违约行为如何追究?如何对朱女士进行安置呢?对此,长清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万德镇供销社负责人辞职,导致该社长期无法人代表,并且,万德镇供销社属困难企业,目前无力对朱女士及其他职工进行安置,只能在争取大多数职工同意的基础上,通过家属院的整体改造及职工集资建设宿舍楼解决。过渡时期的安置费用,已经请求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解决。朱女士讲述事件经过。
1980年,朱女士成为万德镇供销社职工,此后,单位分配了一套住房。
朱女士在这处房子里住了34年。
2014年4月15日,长期在儿子家居住的朱女士突然得知,自己的房子被拆除了。
此后,朱女士被迫在外租房,多次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后,得到的反馈信息为,此处已经出租给他人。
出租事宜详情:2011年,万德镇供销社将带有家属院的一个院落出租给宋某某,租期为2011年3月1日至2031年3月1日,共计20年。合同规定,甲方(万德镇供销社)负责安置职工,完成后书面通知乙方(宋某某),此间,乙方不得强行拆除。乙方在没有安置好职工前,承租人私自拆除房屋,造成朱女士等在外租房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