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事件发生后,锡市劳动监察大队立即进行了立案调查,并通知施工企业承包人王某某派人来工地核算工人工资,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承包人王某某经过锡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后,先后派了两名负责人与锡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及开发企业负责人见面,但不是为工人核算工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而是要求开发企业再拨付工程款,由他们自己解决拖欠问题。由于此工地负责人不配合核算被拖欠的工人工资,工人情绪比较激动,又进行了几次集体上访,造成了恶劣影响。后锡市劳动监察大队、锡市公安局等部门多次与承包人王某某联系,要求其速来工地核算工人工资,解决拖欠问题。可王某某先是以各种借口推拖时间,后又关机或拒不接听办案人员电话,使案件的解决无法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锡市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将此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交到公安部门。近日,承包人王某某被公安部门和锡市劳动监察大队组成的工作组从外地带回,公安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袁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