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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是本轮国企改革核心
作者:杨国英  发布时间:2014-11-05  浏览量:945  来自:新浪财经
    杨国英 中国金融智库研究员 

  国资委[微博]副主任黄淑和近日表示,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深化改革是一场伟大的制度创新,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强调国有企业改革必须依法有序推进。中央企业法律顾问要在依法推进改革中努力发挥作用,牢牢守住法律底线,确保企业各项改革举措依法依规。 

  在各地国资委[微博]加速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已呈潮涌之际,应该说,作为国资委主政官员之一,黄淑和做出上述表态,是较为及时且极其必要的。这是因为,在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核心的新一轮国企改革已然全速推进之下,如果缺乏相关的标准和法律支撑,不仅很容易导致种种意料不到的“混改乱象”,而且还有可能因此遭受到广大民意的反弹,从而使得新一轮国企改革的整体步伐变得迟缓。 

  这种担忧并非多虑,事实上,部分地方局部出现了“混改乱象”。 

  这种担忧更有前车之鉴,回顾我国国企改革历程,我们就会发现,只要国企改革缺乏必要的标准和法律支撑,其最终结局必然会事与愿违。 

  比如,上世纪90年代末兴起的“国退民进”浪潮,就是因为必要的细则标准和配套机制的不完善,最终不仅导致了当时大规模国资的流失,而且在事隔多年之后,当时参与国企改革的部分民企,也在多年后遭到不同程度的事后清算。 

  欲让新一轮国企改革不再重蹈覆辙,让广大民企不再心存疑虑地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当前必须尽快出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标准细则和法律法规。诚如黄淑和所言,“要准确把握法律需求,在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运作、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推动企业法制工作与改革发展各项任务深度融合。” 

  就依法依规推进新一轮国企改革而言,首先,我们必须解决“政策的法律化”的问题,国企改革前前后后历时已逾20年,当前的新一轮国企改革不能再“摸着石头过河”,涉及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体、程序、界定等,必须尽快通过明晰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和强化,而不能一如既往地散落在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条例”和“意见”中。 

  其次,涉及新一轮国企改革的相关法规,必须统筹在一个解释框架之下,而不能彼此冲突。在此基础上,还应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企明确,其高管不能再有行政级别,不能延续此前国企高管“既享有体制保障,又拿着市场化高薪”的错位格局。 

  此外,新一轮以混合所有制为核心的国企改革,涉及到不同性质的国企,在考核评价体系的完善、民企参股的多少以及国企员工持股的界定等方面,均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和细化,而不能大而化之。 

  比如,针对垄断型国企和市场化国企之间的差异,对国企高管的考核评价就应该建立不同的坐标,因为垄断型国企占有诸多政策资源,其赢利能力天然要比市场化国企强,如果用一个标准进行考核评价肯定是不合适的;再如,同样针对垄断型国企和市场化国企,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时,应该有一个不同的民企参股标准,垄断型国企之于其国计民生属性,国有资本可以仍为大股东,但是对于绝大多数市场化国企,其实大可以让民企控股;还有,针对国企员工持股,我们固然不宜用“全员均等持股”对其进行阐释,但是,仍有必要明确基层国企员工持股的底线保证,否则所谓的国企员工持股,在具体实践中,很容易异化成为国企管理层MBO的把戏。 

  之于当下而言,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标准和法律依然相对缺失之下,新一轮国企改革“既要快,更要稳”。局部小范围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固然是必要的,但是全局性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谨慎而行,必须在相关标准和法律明确健全之后方可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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