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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进行国企改革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1-11  浏览量:1000  来自:和讯网
    本刊评论员

  为期四天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闭幕,它所勾画的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在顶层设计的推进下,于社会各界人士当中产生了积极的反响。

  毫无疑问,四中全会精神对正在深入进行中的国企改革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它将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长期的制度保障,有助于深化改革的全面推行。

  在当前,如何根据依法治国的精神推进国企改革?具体来说,就是要严格按照宪法规定来进行改革。这是国企改革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对照宪法的上述规定,我们就会发现,用宪法原则指导国企改革,今天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不断下降,如今已降到三成以下。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但当时在全国工业中公有制经济占比尚在2/3左右。如今,无论从任何意义上说,宪法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都面临名不副实的危险。因此,宪法的相关规定就具有规制国企改革方向的意义。

  落实宪法的相关规定,是党中央不可动摇的坚定决心。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遵循宪法和依法治国等问题做过许多重要讲话。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纪念大会上,他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不仅如此,总书记还就依法进行国企改革做了很多深刻论述。在三中全会上,他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今年二月,他在省部级领导干部学习班上做报告再次强调:“改革要于法有据。”在3月召开的人大、政协“两会”上,他再次强调:“国企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要加强。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这些讲话和指示都应当在依法进行国企改革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按照依法治国的精神,根据宪法规定进行国企改革,目前需要在两个方面有所作为。首先是旗帜鲜明地坚持国有经济要“进”,而不是“退”。如果再退,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就彻底虚化了。其次,要在恢复国企人民性上下功夫,消除腐败,使国企真正成为人民的企业,以获得广大人民的认同感。

  当然,宪法的规定终究是原则性的,一些学者提出,要根据宪法规定制定可操作性的《国有企业改革法》,以规范国企改革。这是一种非常具有建设性的建议,应该引起全国人大及有关方面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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