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恶意欠薪就得重拳整治
作者:冯新 发布时间:2015-02-07 浏览量:885 来自:
襄阳日报
为保障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公安部门日前集中开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截至1月20日,全市共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36起,刑事拘留44人,逮捕12人,追缴欠薪工资1196余万元,稳妥处置欠薪纠纷50余起。(2月5日《襄阳日报》)
城市的繁荣和发展离不开广大农民工的辛勤付出。“劳有所获”天经地义,“按劳付酬”理所应当。然而在现实中,这放之四海皆准的道理,却常常被一些不法企业因为各种原因“踩踏”。像春节前我市公安部门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36起这样的新闻不时出现,一次又一次地刺激着我们的神经。
早在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就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罪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为讨薪者提供了法制保障,表明劳动者的权益逐渐被精确地纳入法治轨道。对于欠薪者,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这些法律法规,对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遏制企业欠薪行为提供了坚实依据。但时至今日,恶意欠薪现象依然频发,严重伤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欠薪特别是恶意欠薪这种挑战法律、挑战社会道德底线的恶劣行为,是不能允许的,必须“零容忍”。当下一个尴尬的事实是,我们的相关部门一直在遏制恶意欠薪,恶意欠薪却一直在发生,这只能表明我们监管部门的失职或渎职。可见,对恶意欠薪者必须动真格。该罚款的要罚款,该断“财路”的要断财路,该吊销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该入刑的必须入刑。只有严肃查处恶意欠薪者的责任,让“倾家荡产”的法律法规变成现实,才能断了他们欠薪的念头,才能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当然,根治欠薪痼疾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但依法加大打击力度,无疑是遏制恶意欠薪最具影响和威慑效果的措施之一。但愿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营造出健康有序、和谐共赢的劳务用工环境,从而不再有欠薪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