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中的缠访、闹访、越级访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信访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是涉诉信访制度现实合理性的基础,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必须在法治的轨道内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通过信访人“维权”的有效实现来推动“维稳”的真正实现。
确保信访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维权就是维稳,是根本上的维稳,“维权”得以实现,维稳才有基础;“维权”合法,才能实现根本上的维稳。而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实现“维权”和根本上“维稳”的必由之路,必须以信访人的合理合法利益诉求得到有效维护为目标,对涉诉信访工作中发现的明显有错误、瑕疵且损害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裁判,严格依法处理,在法律框架内纠正错误、弥补瑕疵,实现信访人维权的最大化,有效防止因对信访人的信访诉求置之不理,导致信访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维护,进而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防止片面的维稳导致维护不当的权益。涉诉信访工作维护的权益,只能是合法合理等符合社会公众通常判断标准的利益。必须坚持对规范和理性的遵守,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维稳”,不能在“维稳”的名义下,片面地强调维护稳定而对信访人的所有诉求不加区分,一味满足,甚至委曲求全、为了追求所谓的稳定而突破法律和政策的底线,以牺牲其它当事人合法权益或法律严肃性、公平性和法院公信力为代价,来求得一时的“维稳”。从司法实践来看,“维稳”超过必要限度导致维护不合法、不正当的“权”,非但起不到“维稳”的效果,反而会导致更多的不稳定因素,引发其它信访人竞相效仿而产生信访数量不正常的越来越多、越维越不稳的恶性循环。
确定正确行使“维权”权利的边界。应将法治作为“维权”和“维稳”的底线,一方面,信访人“维权”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制,另一方面,依法“维稳”也应成为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不能一味强调“维稳”而使法律的底线失守,对涉诉信访“维权”行为予以迁就、不加规制。如果“维权”采取的手段超出了必要限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为社会公众通常的判断标准所不能接受,应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在全社会推动形成“维权”依法、“维稳”用法的法治环境,推动实现真正的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