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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过剩产能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作者:唐沙砂  发布时间:2016-03-15  浏览量:564  来自: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唐沙砂

  “在化解过剩产能中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利用多种渠道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全国政协委员、开滦集团董事长张文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化解过剩产能的最大风险点是职工安置,因此,必须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

  张文学说:“化解过剩产能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而做好职工安置是确保过剩产能平稳退出的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要更好发挥社会保障的社会稳定器作用,把重点放在兜底上,守住民生底线。”

  就煤炭企业来说,职工分流安置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经济补偿金标准低,职工难以接受。国发〔2016〕6号、7号文件对经济补偿金没有制定具体标准,如果按照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每人平均约9万元。

  二是等退职工待遇降低。对于全民所有制职工可提前5年等退,等退期间发基本生活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但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扣2%。

  三是煤炭企业职工文化程度低,长期从事繁重的井下作业,技能单一,转岗培训难度大。

  四是去产能的煤炭企业,大多数地处资源型城市或独立工矿区,经济欠发达,就业空间有限。

  五是去产能的主体企业大多为老企业,产业单一,替代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缓慢,靠自身能力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困难。

  张文学认为,职工安置是很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国家、地方政府、企业综合施策。对此,他建议:

  首先,尽快出台化解过剩产能的配套政策。细化补偿金安置费标准。建议中办发〔2000〕11号文件基础上,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补充完善。把职工人数作为测算奖补资金的基础,所需资金国家要兜底。

  其次,进一步放宽职工内部退养的年龄界限。由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延长到10年。

  第三,由政府为职工一次性趸交社会保险费。对于因去产能而失业的职工,建议由政府为职工一次性趸交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他社会保障费用,其基本生活费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此方式有利于职工的稳定。

  第四,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安置富余人员。对社会企业安置去产能过程中产生的富余人员。根据安置人员数量给予相应的补贴或减免企业税费。

  第五,加快解决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和历史遗留问题。在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分流部分人员。

  第六,支持企业加快经济转型、发展替代产业。采取减量置换方式优先核准其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在项目审核、土地利用、贷款融资、技术开发等方面给予支持。利用闲置资产、基础设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如现代物流、工程服务、物业服务、家政服务、健康养老等新业态,培育接替产业集群,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另外,要鼓励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以及加强职工技术培训,提高技能,为转岗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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