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袁公章 王建军 摄
各位专家、各位同仁、各位嘉宾,我来自广西,欢迎大家到广西去作客。我本人从2006年开始处理我们在宁波的天一证券公司的行政经理开始,到现在其实我做的所有破产项目全部都是国有企业,没有做过民营企业。目前也正在做广西有色金属集团作为清算组的成员在负责这整个破产管理工作,因此刚才刘律师提到的东北特钢这个事作一个呼应,刘律师提到的对东北特钢债权人喊话,广西有色由于是当时地是第一例,我们同样面临,因为债权人也有一个认识的过程。我们的债权人跟广西政府说,第一,我扣减你广西的贷款额度,第二,我拒绝买你广西企业发行的债券等等。但是广西政府和人民还是很坚强的,按照中央的大政方针,循着依法依规的道路我们也一路走过来,从重整走到今天的清算,如果接下来我的财产变价方案不被债权单位全部否决的话,月底有色集团的资产挂牌转让就会进行,所以这里也为我们有色集团做一个广告,希望在座的把你们的客户对有色资产感兴趣,欢迎你们进来,欢迎你们找我做尽调。这也是对我们刚刚的呼应。
我要跟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在国有企业破产中职工安置的几个疑难问题,对这些问题其实我一直很纠结、很迷茫、很彷徨,现在也很惶恐,尤其是现在马上快过年了,还有一个多月到春节,我的项目职工安置方案还无法提交大会讨论。
我给大家分享几个问题,第一个,就是我们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破产申请的时候,是不是就需要这个职工安置预案,这个职工安置预案到底是一个什么东西?我很迷茫。首先我们的破产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说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话,应该提交职工安置预案,同时我们在2002年的司法解释里头,也提到了职工安置预案,那么因此作为法律人,这个问题应该是不用再回答的,申请的时候当然是应该要职工安置预案,但是我们在实践当中我觉得这个要求员工安置的要求是不合理的,这是我们可以仔细探讨的。为什么?我们有些企业没有产可破,或者说他的可分配财产没有办法涵盖职工债权的范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要叫债务人怎么制订安置预案呢?制订不了安置的预案是不是法院就不受理呢?所以我们遇到的有的法院就要求,你要申请破产,那好,你的财产不够支付职工的债权,我要你大股东兜底,大股东兜底当然是没有道理的,有限责任为什么我要兜底呢?这是一个问题,其次呢,我们我们在破产法里面对职工债权这个范畴实际上是有明确的方法的,那就是管理公司职工可以要求更正管理人,不更正法人可以到法院诉讼,我们有了这样一个明确的规则,就是管理人确认、修改,最后他通过法院去诉讼的方法来解决,那么既然有了这么一个渠道,那你说在这个申请的阶段,债务人这个时候再提出一个职工安置的预案有意义吗?其实本来可能当初要求提供职工安置预案是为了稳定,为了员工的就业,但实际上一个企业我们的破产企业、我们的管理人、我们的法院甚至我们的政府,你能够解决员工的就业问题吗?如果每个法院每个破产案件我们都要解决员工的就业问题,我们才能破产的话,那我们还怎么搞破产?同时债务人申请破产要职工的安置预案,而债权申请破产没有要求,殊途同归,我认为我找不到它的合理性,为什么要有安置预案的合理性。所以我个人认为,要求员工安置预案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同时即使给你了员工安置的预案,法院也没法审查,我们在破产法里面只有第八条这个地方提到了职工安置预案,但是职工安置预案长什么样,姓什么名什么,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什么不清楚,法院如何审查也不清楚,预案应该做到什么程度也不清楚,实际上我认为职工安置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既涉及到员工的一些思想问题,社会给他的一些社会保障问题,以及政府创造更多的条件让他们再就业的问题,这是一个综合的问题,而不应该成为破产案件中申请破产案件的受理的一个条件。这是我跟大家分享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在破产清算案件中,我们是否要需要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过这个问题,在破产清算中,法院宣告这个企业破产,那么从宣告之日,劳动关系就终止,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宣告破产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之一。那么终止了以后,到底要不要制订员工安置方案?首先我们从法律规定来看,破产法刚刚讲了,在四十八条第2款里面讲了这是当成一个职工债权,无论是拖欠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经济补偿金这些都是属于职工债权的范畴,那么就按照管理人公示,职工对提议不服,再通过法院诉讼的逻辑解决,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就不需要制订员工安置方案,因为我走职工债权的通道是不需要,但是曾经有一个案例中,我的观点跟一个国有企业的当时分管工会的一个副总跟他讲第一个观点的时候,这个同志告诉我,因为我跟他也是哥们,就说袁律师我建议你不要说这些话,你要说这些话的话可能员工打你我不负责的,他的逻辑是什么?他们认为我当然的要制订员工安置方案,因为全员都要终止劳动合同了,实际上后面我在研究这个问题,确实我们有一些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有的还不是文件,比方说我们在2012年12号文中纪委、中组部、国资委、监察部、总工会、工商联六个单位联合出来一个规定叫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在这个规定中的第十四条第2项有这么一句话,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是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要审议并且要通过的,所以员工讲,你这个补偿是不是一种安置?破产法都说要提供职工安置预案,那既然按破产法职工安置预案,补偿金的支付当然属于安置的范畴了,那否则如何理解?既然是属于安置,那就你应该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还要报职代会通过。还有,我们今年国务院发的6号文,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意见里,有这么一句话,通过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所以员工认为在国有企业的安置当中,当然的要,所以我们的清算状况下全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计算的问题,属于职工安置方案的当然范畴,而这个方案要经职代会审议并且要通过才行。那显然在我个人看来,我认为这个观点当然是不成立的,刚才说的六个单位的规定,我认为它根本不叫法,我们的破产的问题当然是要用破产法,这是我们从法律上来讲是很容易理解的,所以我认为按破产法的规定是不需要的,因为一旦是如果按照职工安置方案的路径去走,那么员工他永远不同意你这个安置方案,你管理人是不是就不给经济补偿金了?员工你还安不安置下去?就是这个问题。当然这个观点在我看来很浅显的道理,在我已经经历的这些破产案件安置中,没有哪个法院同意了我的意见,我照样的在做职工的方案,这个职工的方案职工通过不同意我就只能放着,所以今天我也在跟大家游说,我也不知道大家是不是同意,也希望不同意接下来多给我批评,怎么做这个事情。
接下来分享第三个问题,就是在国有业的破产的重整中,要不要对职工进行全员经济补偿?我这里讲的就是在重整中,员工裁员裁掉了要按劳动合同法补偿这个不需要讨论,但是不裁还在原单位工作的,这类人要给补偿金吗?要把以前的工龄全部计算补偿金一次性支付吗?就是这个问题。在这个问题中,在重整中,那么重整方可能是民营企业可能是自然人,那么对于原来的国有企业,国有全资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这个时候被自然人成为控制股东以后,这个企业按照员工的理解就从一个国有的身份变成了一个民营的身份,按照员工的理解就是我的身份从国有的身份变成民营的身份,所以按照以前的一些改制的政策,要对我的身份进行置换,这是员工的理由,这个理由成不成立?我们在早年的国企改制当中,我们做过改制的律师肯定都知道,九十年代初期的时候,我们有些地方做的改制方案就是把全民所有制企业改成公司制企业改革当中,实际上有些地方完全按照全员身份置换金,但是后面慢慢的就不提了,因为他没有道理,但是员工始终认为这种国有的情结在里面,同时我们2009年的国有资产法里面也是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企业变成一个非国有控股企业定义为国有资产法里面的改制,而改制里面也有一句话,改制中,如果涉及职工安置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也不知道这句话怎么理解,我也跟国资系统的领导探讨,他们毕竟不是起草人,所以无法给我一个信服的答案。在这种情况下怎么会涉及到变化呢?不涉及到变化,但是员工不这样看。
此外我们有些员工,尤其是一些高管,主体变了,你说补不补偿,我是董事长,新来的投资人会不会把董事长拿下?不可能董事长都不换,那把我换了,如果他当时把我换了,按照劳动法,那我是没有办法要补偿金的,如果我对他换我当董事长,我不当董事长有意见,我只能辞职,辞职是没有补偿金的,所以员工认为这个时候保护他们利益,那么应该是拿钱走人。但是显然,员工的要求显然是不成立的,除了我们早期的一些规定以及个别的地方国资制订的一些规则,有全员安置、全员补偿的说法以外,我们主流的规定是不补的,为什么?劳动关系我们要遵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走,无论是原来改制的规定还是现在的规定,只要你的劳动关系不变化,是不存在原来给补偿金的说法的,因此在重整中,重整只是股东换掉了,员工如果全部还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话,是不能要补偿金的,这是很明确的,这是没有问题的,这是我们法律上的,为此我在广西专门召集了一个论证会的专题讨论这个问题,包括人社、工会等等,讨论的结果认为,法律上也认可这个说法,但是还是要讲稳定,还是要讲感情,还是要讲人性化,所以结果还是要求我们管理人对员工多做工作,多想办法,这条路走不通走别的路子行不行,我们论证了半天也没有答案。对于这样的一些问题来讲,法律上是这样,但是确实我们这个国有企业的员工,由于这种国有企业的情结摆在这里,所以他的这种感受其实我觉得我们还是要理解他们,但是怎么做呢?是不是我们可以考虑如果在这样变更的过程中,如果有员工愿意提出辞职的话,我们可不可以给他补偿金呢?按劳动法的规定讲,辞职是不给补偿金的,我们能不能给?这可以探讨,我们曾经很严肃的讨论过这个问题,但是我们没有办法形成统一意见,为什么?因为如果我开了一个口子的话,这个公司的员工全部要求解除,我怎么办?那我还重整什么?是不是这个道理。但是这个问题我想值得我们去进一步的探讨,在个案当中考虑一些个人柔性的做法,我现在也没有方法,我希望跟大家汇报以后回头能够收到你们的好点子。
第四个分享的问题,就是我们在国有企业破产中我们要处置资产,要卖下面国有企业所持有的下属子公司的股权,那么我们处置下属子公司的股权,我们把这个股权在社会上一挂牌卖了以后,下属子公司的股东是不是从国有的全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变成了民营股东社会股东自然人股东了?那么下属子公司股权的变动,他是不是改制行为啊?同理,所以有的人跟我探讨说,你说他重整的时候这个不是改制,那你是一种被动的,但是你破产企业在卖下属子公司股权的时候总是你主动的,什么时候卖什么时候不卖你是有选择的,卖完以后这个公司的出资人就变成民营了,那对这个企业来讲完全符合国有资产法里面改制的概念。同样的逻辑,他们也认为这个情况下应该进行赔偿,道理也是一样的,那么对这样的一个意义,其实我认为道理跟前面是一样的,很简单,员工讲法肯定是不成立的,不成立但是也确实刚才讲的对于国有企业的员工来说,这种国有企业的情结我们还是要考虑,但是怎么考虑,我现在也没有方法。像我们有一些员工清算状态下的有一个国有企业录用他,发一个商调函过来,他就去了那个企业,然后我说你把补偿金拿走啊,我都已经进入清算程序了,不要,坚决不要,他怕他要了以后就变成非国有了,他担心啊。就是这个情景。所以在这个问题当中怎么考虑,希望在座的诸位能够给我一些良方,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