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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与投资主体多元化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03  浏览量:719  来自:搜狐

  如何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两个层面:

  一是对于新建企业,一起步就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实行股权多元化;

  二是对于现有国有企业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造,这是当前国企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主要有以下几条路子。

  “转”,即债权转股权,单一变为多元。

  当前,负债率过高、利息支出多、财务成本大,是许多国有企业亏损上升、经济效益下降的重要原因。要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国有企业高负债问题。实施债转股,将符合条件的重点国有企业欠银行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这是解决国有企业负债过高问题的好办法。债转股是手段,不是目的。通过债转股将债权人变为企业的投资者即股东,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有利于形成有效运转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联”,即用企业有效资产联合外来投资。

  对一般竞争性行业的特困国有企业,先将一部分有效资产剥离出来,吸引国内法人、自然人或外商投资,然后与外来投资者联合重组改制,形成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在联合问题上,要突破传统观念,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使困难企业“背靠大树”,尽快走出困境。

  “增”,即在企业内部培植增加新的投资主体。

  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是与企业命运息息相关的群体,他们有什么样的精神状态,对企业的关切度多大,是决定企业兴衰的关键。因此,把他们培植成投资主体,参与企业改制,使企业成为他们“自己”的企业,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减”,即减持国有股。

  目前已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上市公司和没有上市的公司制企业中,绝大多数国有投资主体持股比例过高,占绝对控股地位。从实践看,这不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不利于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企业应采取多种办法,适当减持国有股。对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向二级市场配售、协议转让等办法,减持国有股。对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可将部分国有产权转让给国内法人、自然人和外商,或者在企业扩股、新增投资和新上项目时,广泛吸纳非国有资本入股,达到减持国有股的目的。在国有持股比例上,可实行优势控股或有效控股,也可参股。对未改制的一般竞争性企业,在改制时,则不规定国有持股比例。对于国有经济没有优势的领域,国有资本应逐步退出。

  “参”,即多个国有法人之间相互参股。

  国有法人之间通过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折价入股或资金投入,使国有独资公司从单一国有股东变为多元国有法人股东,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从实践过程看,对有些国有大型企业进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造时,在不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的情况下,吸收其他国有法人之间参股,以形成多元投资主体,是一种比较现实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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