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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职工权益保障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2-11  浏览量:225  来自:中国应急管理网


《破产法》对职工权益的保障

《企业破产法》多处都规定了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保护。

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权利宣示性条文。

第8条规定,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特别是要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48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考虑到职工债权在中国的特殊性、群体性与集合性,由管理人经调查后予以列示,并保证职工享有的异议权。

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强调债务人企业职工的知情权与重大问题表决权。

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此条是职工权益保护的最重要条文,列为企业破产清算时破产清偿的第一顺位,并具体界定了职工债权的内涵。

有待加强之处

2021年8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一些破产企业存在拖欠甚至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问题,二是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以及债权人委员会的保障机制不健全,三是破产企业失业职工的安置与再就业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中鹰黑森林投资集团副总裁、知名债务重组专家王佳佳博士有如下建议:

1、建立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预分配机制与欠薪基金,职工债权保护的是职工的生存权,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对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应得到及时先行清偿。而建立破产欠薪基金制度,则在企业破产程序启动时,可预先支付职工债权,不用等到破产财产分配时候清偿。

2、应强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与表决权。进一步完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以及债权人委员会的保障机制,完善企业职工权益在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三个不同程序中的清晰表达,切实维护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3、建立及时解决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问题的长效机制,完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发挥好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在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中的作用。推动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再就业培训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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