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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后职工安置的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4  浏览量:293  来自:中国应急管理网

核心内容:实践中会经常发生工程纠纷,主要是建筑一方不给工程款,也导致职工没有工资可以拿导致一系列的纠纷,所以需要进行职工安置决议。那么对于职工安置方案决议有何规定?

一、职工安置方案决议有何规定

(一)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企业上报前期准备工作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审核时,应按劳社部函[2003]35号文件的要求,对职工安置方案中的有关内容逐项进行审核。对提前退休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混岗集体工以及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等给予及时认定。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企业关闭破产执行政策依据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决议进行审查。凡职代会通过率较低的,应限令企业进行整改。

(三)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指导和帮助企业予以完善;对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等费用,应提出相应的补缴措施和解决办法。

(四)审核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必须按规定逐项填写《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明确签定是否同意进入破产程序的意见。

(五)各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中央及中央下放破产企业的审核意见,要随同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材料上报全国领导小组审查。对地方关闭破产企业的如何申报和审核,由各省(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对所有涉及到职工利益的各个重大事项有相应的处置措施,具体包括:

(一)劳动关系的处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转让标的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应根据标的企业在产权转让后重组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关系的变更。如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致使劳动关系发生变更,则要涉及到职工工龄是否连续计算、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的问题。这必须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在职工安置方案中加以明确。

2、劳动关系的解除。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到人员重组的情况下,一些人员需要重新安置;另一些人员要分流到社会,这就需要解除原来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就应该按照相应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重新确立新的劳动关系。产权转让后,在需要重新调整劳动用工制度和安置人员情况下,不但需要解除原来的劳动关系,同时也需要通过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以适应企业新的发展需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劳动关系处理应当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来处理。

(二)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标的企业拖欠职工债务包括应发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费用。拖欠职工债务处理方案可以单独制订,也可以包括在职工安置方案之中。

(三)社会保险的接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后,如果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组后企业必须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明确如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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