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职工集资款债权性质的认定
自2020年以来全球各种类型和性质的企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无法获取外部融资的情况下,对内向职工收取集资款以谋求发展便成了大多数企业采取的途径之一。职工集资款是指企业为生产自救,向职工集资形成的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人民法院和管理者在进行破产清算过程中,职工集资款的处理也就是其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之一,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对于稳定职工情绪和推进破产程序都具有重要的价值追求。但是关于职工集资款的破产债权性质在立法、司法和学理不同层面都存在着分歧。
现行《企业破产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未对职工集资款的债权性质和清偿顺位作出相关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将职工集资款的债权性质直接认定依职工债权清偿,这也是当前立法中最为直接的关于职工集资款处理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规定认为企业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的行为在事实上与企业对外签订的借贷合同并无差异,其依旧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认定借贷合同的效力和集资行为的合法性,因此认定职工集资款为普通债权。
观点一:认定为职工债权
邱伟、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19)川06民终185号
法院认为根据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该利息应与本金一并作为职工集资款,依法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作为职工债权清偿。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凤兰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2020)豫民终878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参考《规定》并认为:“职工集资款的来源一般为职工长期生活资金积累,应当实事求是地对职工集资款予以优先考虑和作出变通处理……”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将集资款性质认定为职工债权。
观点二:认定为普通债权
(1)集资人具备职工身份,款项来源于职工工资收入是其债权确认为职工债权的前提,因此应与职工的生存性工资相一致,职工出借目的也主要以为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为出发点
(2)认定集资款项为民间借贷,不关乎职工的生存保障
(2021)最高法民申6195号 虎金晟、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2021)琼96民初333号 林巴布、海南电缆厂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2017)浙0803民初2110号 衢州市衢江石油有限公司管理人等诉何一莉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
虎金晟、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法院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该条规定的企业欠职工的集资款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中,虎金晟不是案涉的破产重整企业职工,依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虎金晟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事由,依法不能成立。
林巴布、海南电缆厂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法院认为,根据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职工集资款债权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出借主体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即借款出借人为企业职工。从集资对象看,海南电缆厂两次发文中除要求职工内部集资同时鼓励职工招资引资,向社会其他人员吸收资金,不能视为单纯的企业内部集资行为。
衢州市衢江石油有限公司管理人等诉何一莉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该司法解释支持将职工集资款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即职工集资款属于普通债权并无优先性。
职工集资款的债权性质在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务存在较大分歧,职工集资款债权作为企业融资难困境下建立起来的一种解决途径也会长期存在,无法回避。目前观点二在实务中为大多数法院所采纳。首先,观点一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参照的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已经废止。现行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明确列举职工债权包含的种类,其中并不包含职工集资款。其次,在实务当中,企业集体集资款的来源一般较为复杂,一般都存在一定的利息,而且这些款项来源都跟职工生存关系不大。
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我们不仅要考虑到如何维护职工稳定,而且要思索如何实现不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此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均衡债权人、债务人和职工各方利益,保障破产企业有序退出市场,进一步推进我国经济健康平稳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