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周某系单位退休人员,其独子于多年前因病去世。2010年至2015年,周某为协助他人创业而大量举债,后因清偿不能被众多债权人陆续诉至法院。截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受理前,周某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共有被执行案件26件,执行标的总额高达706万余元。
经执行处置,周某及其妻子名下的房屋和车辆获得变价款453万余元,该款项用于执行分配后,尚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另查明,周某每月退休工资1万余元,其名下公积金余额约72万元、退休金余额约8.5万元。因周某身患糖尿病等多种疾病,需终身服药,该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善意文明理念,主动引导周某寻求程序保护。
2024年7月,经申请,江山法院裁定受理周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并指定管理人。案件受理后,加上3名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共有27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包括自然人、金融机构等各类主体,涉及的债权总额为441.74万元。债权人众多、债务数额较大与失独老人生存权之间的矛盾成为案件办理焦点。
【法院做法】
一、坚持适度“松绑”,优化个债清偿方案。考虑到周某唯一住房已被拍卖,后续将租房生活,也无子女可对其赡养且需长期就医,为平衡周某生存权益和债权人利益,法院指导管理人科学制定清偿方案。一是依法公平清偿首期分配款。江山法院引导债权人参与分配,及时告知查明的信息,将周某银行账户及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81万余元按比例分配清偿,最大程度减少债权人损失。二是合理安排剩余债务偿还计划。对于剩余未偿还部分,每月从周某退休工资中保留5000元用于食、住、医等日常生活所需,之后由周某每季度支付2.7万元用于还款,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三是推动债权利息“分类豁免”。江山法院组织各方债权人开展多轮协商,最终金融机构同意在周某严格履行清偿方案的前提下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他债权人同意豁免全部利息,为后续严格落实清偿方案打下基础。
二、精准识别“失能”,助力债务人信用修复。为准确认定债务人属于“失信”还是“失能”,江山法院充分发挥执行局在掌握债务人财产及还款情况、清理意愿等方面的优势,做好前期甄别及准备工作。案件审理期间,该院破产审判庭指导管理人运用大数据分析债务人信用状况,并会同执行局对周某履行能力作出综合评估,认定周某具备主动还款意愿和良好的诚信记录,确定不属于“逃废债”情形。另一方面,所有债权人经表决一致同意,对周某不设考察期。在首次分配款执行到位后,由管理人及时提出申请,法院即可解除对周某的限高、失信强制措施并解冻其银行账户、公积金账户,方便周某外出就医,争取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保障失独老人的生存权。
三、启用监管“账户”,推进清偿方案落地见效。个债偿债方案的严格落实是本案的关键。为给周某按期履约“加压”,确保清偿方案得到有效执行,江山法院参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管理人账户开设规程,指导管理人在债权人银行开设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账户,根据债权清偿比例,开通定期批量放款功能,实现还款“一键”办理,降低监督成本。同时,实时更新清偿进度并同步发送给各债权人,进一步提升债权人对债务按期清偿的信心。
2024年9月10日,个债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随后,江山法院裁定认可该偿债方案。从案件受理到首期清偿款发放仅用时57天。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为我国未来建立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其核心目标在于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使其尽早走出负债深渊,重拾生活信心,同时也能实现法院“执行不能”案件的有效退出,化解久拖不决的债务纠纷带来的社会风险和隐患。
为顺利推进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江山法院充分运用“执破衔接”一体化机制优势,加强破产审判团队建设,由资深法官牵头组成专业合议庭,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破解个债清偿僵局。一方面,积极和各债权人磋商,尤其是推动金融机构参与个人债务重整的制度变革,推动债务利息的“分类豁免”,为债务清理“减负”,让努力的债务人获得拯救与重生。另一方面,创新清偿方案的执行方式,开设管理人“账户”,督促债务人按期履行,做好个债清偿后半篇文章。不仅让个债集中清理程序发挥实效,也避免了执行程序的回转,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让诚信债务人“轻装上路”,实现公平清偿和债务豁免的双向奔赴。
同时,江山法院积极将“执破衔接”机制延伸适用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当中,发挥执行部门“债务人筛选”优势。通过执行部门对案件的处理难度、债务数额、可协商性等形成评估意见,并与破产审判部门开展会商,降低受理门槛和程序成本,最大限度提升案件办理效率,也为今后“执行不能”案件提供一个制度性退出路径。
(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