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新质生产力加速培育、高质量发展纵深推进的关键之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深刻指出:“江苏等经济大省处在改革开放前沿,要在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上下功夫、出经验”“发展新质生产力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增强经济竞争力至关重要”。殷殷嘱托、字字千钧,为经济大省锚定发展航向、为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根本遵循。作为经济大省的省会城市法院,如何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以法治之力赋能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后龙接受本报专访,畅谈司法护航新质生产力的使命担当与实践路径。
记者:“十五五”规划纲要指出,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南京产业特色鲜明、科创资源丰富,您认为,南京法院应如何主动作为,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李后龙: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为我们认识和把握新质生产力提供了根本遵循。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以“四个新”进一步阐明了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实践路径。经济大省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阵地。南京作为经济大省省会城市,也是特大城市、经济大市和产业强市,已形成软件和信息服务万亿级产业集群及多个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在发展新质生产力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近年来,南京法院先后出台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23条”、服务打造万亿级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15条”等司法举措,近140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全国性典型案例。
我们将锚定“建设各项工作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现代化法院”目标,以开展好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30周年暨专门法庭建设10周年系列活动为契机,持续深化专业化审判协同,奋力护航发展新质生产力。一是夯实产业强市建设规则之基。聚焦南京“1026”先进制造业集群,妥善审理涉智能电网、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机器人、低空经济等领域纠纷案件,开展未来产业领域法律问题前瞻性调研,积极为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划定边界、提供预期。二是回应人工智能发展现实之需。探索完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规则,依法支持OPC(“一人公司”)创新创业模式,规制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侵权违法行为,促进科技向善。三是聚合关键核心技术保护之力,推广高新技术领域“穿透式一揽子”实质解纷,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和合作共赢。
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南京法院将如何进一步通过发挥审判职能,推动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促进更多新型要素加速向新质生产力转化?
李后龙: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新质生产力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在进一步深化改革、破除制约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上取得新成果”。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近年来,南京法院聚焦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整治市场分割,每年迭代升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举措。
今后,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强化司法改革创新,实施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举措8.0版,助力破除各种市场壁垒,促进各类要素高效流动,助推优化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资源配置。一是有效盘活生产要素。推动升级南京市企业破产公共服务中心,协同联动庭外重组、预重整与司法重整,深化执破衔接改革,充分释放土地、厂房、设备等资源价值。二是全面激活资本要素。放大“宁法挺您”证券融合法庭品牌效应,加强对私募基金、科创基金等法律问题研究,准确认定知识产权、未来债权等新类型担保法律效力,助力拓宽融资渠道。三是规范用活数据要素。深化南京数据资源法庭建设,落实数据纠纷民事案件归口审理要求,助力构建“数据供给?模型训练?场景落地”全链条机制,促进数据资源更好开发利用。四是畅通育活人才要素。常态化开展企业用工合规体检,构建技术人才涉诉影响评估制度,建立科技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联合预防化解专项机制,推动形成和谐互信、合理流动的用工生态。
记者:面向“十五五”,南京法院还有哪些新思路和新部署,以持续提升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能力水平?
李后龙: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南京法院3个案例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牵头推动的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经验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推介。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司法审判各方面,加快推进全面绿色转型,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注入强劲的绿色动能。一是深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健全跨域司法与行政环保协作机制,完善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司法应对规则,编发企业环境法律风险防范指南,助力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二是推广绿色破产南京模式。将“绿色价值”纳入破产企业重整挽救全过程,建立企业生态环境问题审查机制,推动对技术、设备、产品等进行节能降碳改造升级。三是加大绿色科创支持力度。严惩侵犯新能源企业技术秘密行为,开展对涉低碳零碳工艺再造、二氧化碳捕集利用等环保科技领域司法问题研究,推动先进绿色适用技术应用推广。四是优化绿色金融司法服务。依法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绿色融资产品,推动绿色企业债、公司债等融资工具运用,引导金融“活水”向环保项目、绿色投资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