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克拉玛依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三起破产清算案件清理僵尸企业3家,出清执行终本案件合计40件,涉及债务标的约559万元。案件自立案受理至裁定终结仅用时两个月,大幅缩短了全市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切实发挥“繁简分流”快速审理机制效能,有效降低破产处置成本,实现僵尸企业高效、规范化市场退出。
2026年3月16日,克拉玛依市中院依据三家基层法院移送的执行转破产案件申请,依法受理该三起破产清算案件,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破产管理人接管后,第一时间依法开展公告、确认债权等工作。经与执行部门沟通,三案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移送破产,三家企业早已停止经营,涉及大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属于典型的“僵尸企业”。
为确保案件办理规范严谨,破产管理人员在执行部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再次进行债务人财产调查工作,最终确认破产债务人名下无任何资产,完全丧失债权清偿能力,已满足宣告破产的条件。5月9日,管理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向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如实反馈全部财产调查结果,同时就“是否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等关键事项提请会议表决,并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专项报告,依法向法院提请宣告企业破产。经克拉玛依市中院审查,确认三家企业均符合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于5月18日依法作出裁定,宣告三家企业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长期以来,受本地市场主体类型、经济结构等多重因素影响,克拉玛依市破产审判工作存在鲜明的地域特点,一方面全市破产案件总量偏少但案情复杂、办理难度大,传统个案平均审理周期长达2到3年;另一方面破产配套司法服务力量薄弱,全市直至2025年12月才有两家本市破产管理人机构首次入选自治区高院的管理人名册,取得二级资质,专业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为破解破产审判痛点难点、深化“执破融合”改革,优化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克拉玛依市中院主动对标先进、补齐工作短板。2025年底,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为华带队前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疆昌吉州中院专题调研学习破产审判与执转破工作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克拉玛依市中院民二庭结合本地破产案件办理实践,梳理工作短板、总结办案经验,修订完善《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快速审理指引(试行)》《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规范指引(试行)》,经审委会审议后印发全市法院参照执行,为全市“执转破”工作落地、破产简案快审机制运行筑牢制度根基。
此次高效审结的三起“执破融合”案件,正是两项新制度落地后的首批实践成果。案件的快速办结,得益于执行部门前期扎实的财产调查、线索核查工作,以及破产审判部门规范化办案、全程主动对接联动的工作模式,实现了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有机融合、高效衔接。同时,针对本地破产管理人数量不足、从业经验薄弱的现实短板,克拉玛依市中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创新开展“跟案教学”,邀请本土破产管理人全程参与案件处置,以实战代训、以案促学的方式,助力管理人积累办案经验、提升履职专业能力,持续夯实本地破产司法服务队伍建设基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破产制度作出专项部署,执行与破产程序是化解市场主体债权债务纠纷、规范市场出清的两大核心司法路径。两类程序各有优势、互为补充:执行程序在财产查找、查封控制等环节执法力度更强,但仅能实现个别或部分债务清偿,且对于无产可执行的“僵尸企业”无法实现终局处置,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让大量低效市场主体长期滞留“终本库”,制约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破产程序虽财产调查手段相对有限,但可通过统一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表决等规范流程,充分发挥“概括性清偿”制度价值,彻底厘清债权债务关系,实现低效市场主体的合法有序退出。由此可见,深化“执破融合”,推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优势互补、联动衔接、双向赋能,是破解僵尸企业处置难题、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的关键抓手。
下一步,克拉玛依市中院将深入贯彻落实破产法及上级法院相关工作部署,立足本地经济发展和司法工作实际,不断完善“执破融合”工作机制,“多谋长远之策,多行固本之举”,稳步推进破产审判提质增效,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克拉玛依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