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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地下商场破产案的标本意义(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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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起国企破产案实现了企业破产由“政府主导”向“司法主导”的过渡 |
8月28日,阳光灿烂,南昌市井冈山大道437号,一位时尚女郎快速走过。
22年过去了,这里曾经是辉煌一时的原南昌地下商场,现早已被一栋现代化装饰的宾馆所取代。1987年3月26日,原南昌地下商场因资不抵债而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破产。此前,《企业破产法(试行)》才刚刚颁布。
作为新中国建立以后,由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国营企业破产案,当这个消息公布后,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就是这样一起在摸索中完成的案件,为《破产法》的顺利实施起到了标本性的作用:《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就是根据这个案情的实际情况由主审法官万祥太起草的。更具标本意义的是,此案实现了企业破产由一贯的“政府主导”向“司法主导”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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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由辉煌走向衰落
尽管南昌地下商场已消失多年,但曾经的辉煌,陈世玲仍历历在目。作为原南昌地下商场的副经理,她亲历了商场由辉煌走向衰落的过程。
南昌地下商场的前身为坛子口商场。当时为了充分利用地道人防设施,南昌市人防办和福州军区联合,把坛子口商场扩大到3000余平方米的面积,并改名为南昌地下商场。
商场分为4层,其中地下为3层。每层为4个厅,于1982年10月17日正式营业。
地下商场作为当时南昌市惟一一家大型综合商场,开张就引起了轰动效应。
地下商场开张的第三年,营业额达到了900余万元,工作人员也由原来的57人增加到了282人。
这样的发展速度,多多少少让人有些意外。时任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副经理的谭鸿云对此的评价是,“那几年确实有点猛”。
然而,地下商场接下来的产业扩张可以称之为更猛。营业额的节节攀升,让时任商场经理的罗子健很是得意,他觉得“应该有更大的作为”。
罗子健在地下商场的最下一层建起了舞厅、酒吧间、中西餐厅,但由于当时还不准搞开放性经营,致使无法维持这些产业的正常运营。
罗子健为了“宣传”地下商场的业绩,每年都请一支乐队,吹吹打打地到南昌市委、市政府报喜。随后,罗子健获得了南昌市“先进个人”的称号。
业绩泡沫破裂商场严重亏损
然而,在这些荣誉的背后,却是地下商场营业额的节节败退。1985年的营业额为650余万元,而仅隔一年后,营业额就降到了500余万元。
但此时,商场的工作人员仍活在罗子健编织起来的谎言中。陈世玲说,就是营业额下降的那几年,他们的工资和奖金却在飞涨。“那时外面一般人只能拿到20块钱左右的工资,而我们可以拿到50多块。”
营业额的下降,工人飞涨的工资,让地下商场的财务赤字越来越大,这最终让作为主管部门的原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看出了不对劲,并派时任副经理黄云生等2人进驻地下商场调查。
调查的结果对商场来说是致命的。1986年6月16日,黄云生在交给公司党委的调查报告上写道:商场领导在成绩面前盲目乐观,放松了领导,无计划采购,造成商品积压,库存扩大,霉变损失严重。
另一方面,商场的营业额下降,但商场仍乱搞基建,雇请临时工,滥发奖金,乱搞升级,非法动用流动资金购置控购商品等,造成企业严重亏损。
至此,罗子健用谎言编织起来的业绩泡沫破裂。
值得一提的是,从罗子健吹起泡沫到泡沫破裂,短短的几年间,地下商场先后购置了5辆汽车。
黄云生在报告的最后,建议公司党委要尽快调整地下商场的领导班子,压缩开支。
然而,还没等副食品公司有任何动作,南昌市审计局也介入调查。
审计局的调查结果与黄云生调查的大致相同,但审计局在向南昌市委、市政府提交的报告书上第一次提到了破产。理由是:因为商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无法再继续经营。
然而,这个提议终究因为当时商业环境的不允许而夭折。
法院裁定商场破产
地下商场得以继续营业,但由于企业最后的一块遮羞布被扯下,工作人员已是“身在曹营心在汉”。陈世玲说,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不好,经常与顾客发生争吵。
就这样,地下商场惨淡经营几个月后,1986年12月2日,《企业破产法》(试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施行。
这或许让原副食品公司看到了希望。《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后不久,也就是1987年2月17日,副食品公司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地下商场破产。
当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召开了一个会议,决定立案审理。理由是:考虑到《企业破产法(试行)》已经颁布,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势在必行。“也是为了从法律程序上和实体处理上摸索审理破产案的一些做法。”
时任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的万祥太担任此案的主审法官。
如今的万祥太已不再年轻,以至于现在再去回忆当时的情景时,显得很吃力。为此,他需要反复地用手梳理自己银白色的头发,以保持敏捷的思维。
万祥太说,在认定地下商场资不抵债后,他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怎么确定破产案件的当事人?关于破产企业内部属于他人的财产问题等等,在《破产法(试行)》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说,《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9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但是如果是债权则应参与资产的分配,这两个概念在实际工作中有的财产难以把握。”万祥太说。
然而,这一切的问题都只能靠万祥太自己去解决。同年3月26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地下商场破产,查封所有资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由于受到行政的干扰,罗子健没有受到任何的处罚。
破产后遭质疑
万祥太总觉得这样不妥,他向南昌市委、市政府建言,“要对罗子健做出适当的处罚,要不社会反响会很强烈的”,但这却没有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
果然如万祥太所料,就在地下商场破产案公布后的第二天,《经济日报》一针见血地指出:对于一个使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欺世盗名窃利的人,竟然可以不追究责任,这就难怪有的商场的经理鼓起了“勇气”,递上了破产申请书。
日本的《朝日新闻》甚至质疑这是一起假破产案件。
这样的风波让南昌市委、市政府很是紧张,连夜召开常委会,让万祥太参加。市里问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个案子的结果从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万祥太的分析是:《破产法(试行)》已经颁布,我们可以作为试点,原地下商场的职工也进行了安置,资产进行了处理,不存在假破产。
但对于《经济日报》的指责,万祥太表示认同。
随后,南昌市委、市政府对外公告称:法院不是不处理罗子健,只是分两步走,先处理破产案,然后再追究责任。
不久,迫于压力,罗子健被象征性地追究责任。至此,这起由没有追究罗子健责任引起的风波逐渐平息,新中国建国以来的首起国营企业破产案也尘埃落定。
破产案的样本
然而,就是这样一起在摸索中完成的案件,却为《破产法》的顺利实施起到了标本性的作用: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就是根据这个案情的实际情况由主审法官万祥太起草的。上世纪90年代初,《破产法》根据此案中遇到的困难,进行了一次大修改。
更具样本意义的是,此起案件为企业破产案提供了一个可以参考的模式。
此案结束后,万祥太接到了一个任务:根据南昌地下商场破产案中遇到的实际情况,起草《企业破产案》的司法解释。
这让万祥太犯了难,因为他对《企业破产法》还不是十分了解。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大开绿灯,找来各国的《企业破产法》供他参考。
1988年,万祥太又被最高人民法院邀请,作为破产法学习班的主讲人。1991年,由万祥太起草的《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公布。随后,全国人大委员会根据南昌地下商场破产案,对《企业破产法》进行了一次大修改。
《企业破产法》起草人曹思源曾评价地下商场破产案为“信号弹”。什么“信号弹”呢?就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信号弹”,就是“大锅饭”的丧钟敲响了的“信号弹”。
□文/图 曹环 记者曹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