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3名受刑罚的法官是: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审判员王跃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秦立军、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田长友。他们被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判定犯受贿罪,分别获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6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伟民在任天津高院民二庭审判员期间,利用其主审天津新生清算事务所代理的天津宏商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案、天津海伦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案、天津铝品厂破产案的职务便利,接受天津新生清算事务所实际控制人、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董事长姜志君及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经理张旭的请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在立案、指定临时接管人、指定清算办公室、指定拍卖机构等环节,对天津新生清算事务所和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给予关照。为此先后六次收受贿赂款91万元。
田长友在主审某破产案件过程中,对于清算和拍卖工作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制约,为此收受贿赂款11.5万元。法院还查明,被告人王跃有在审理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时,收受和索取该方价值5.6万元的轿车一辆;秦立军在主审某破产案时,收受对方所送的银行卡及现金合计4万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