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举行
新华网北京6月27日电(记者 王绚)在企业破产法实施3周年之际,“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于26日在北京举行。众多专家、学者和从事破产法律工作的实务界人士齐聚一堂,共同研究破产法的重大理论问题,总结破产法实施3年来的有益经验,反思破产法的制度与措施。
在此次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表示,当前,企业破产法实施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破产法实施以后全国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连续下降,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利益,阻碍了破产法贯彻实施,导致破产法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认识存在误区,不能正确领会企业破产法实施的意义是关键的原因,特别是对于审判机关而言。”奚晓明说。
我国企业破产法引入了企业重整程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指出,在重整程序的司法中,关键要用好自由裁量权。裁判者要中立而公正,担当好平衡、指挥、协调的角色,在程序的启动、管理人选择、重整计划的审理与执行、程序的终结等关键环节的裁量决策者,体现了对债权人、债务人的公平保护,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
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认为,新破产法对破产申请与受理的部分规定过于笼统,建议立法或司法解释本着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此外,希望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案件的审限管理和绩效考评机制上合理调整,鼓励并提高法官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以市场经济为导向新的破产法律制度仍然处于初创的阶段,还存在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表示,此次论坛的成果将有利于丰富对破产法制度的解释,有利于全面推进我国破产法的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进而完善我国破产法的制度,提升破产管理人的执业水平有很重要积极的作用。此次论坛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共同举办。中国破产法论坛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欣新介绍,本届论坛主要围绕后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针对近年来破产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并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新破产法司法解释提供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