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晓明指出,新破产法颁布实施3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并积极进行破产法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2009年以来,针对破产案件司法审理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继下发了《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等司法政策性文件。目前正在起草的对破产法系统的司法解释,其草案也已经经过多次研讨,并广泛征求意见。
奚晓明指出,破产法既是一部规范企业市场退出的法律,也是一部挽救企业、鼓励企业积极再生的法律。各级法院应当准确把握不同破产程序的适用条件,善于运用重整、和解等新的法律工具,挽救有再生希望与价值的企业。
奚晓明强调,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实现利用破产程序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作用,提高破产程序效率;注意程序实体并重,充分实现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鼓励企业重整再生,充分实现利益相关方共赢的效果;加强破产审判法官及机构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破产审判水平。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出席论坛并讲话,来自破产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代表500余人参加了会议。本届论坛主要围绕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以及后金融危机时代政府在企业破产中的积极协调作用等破产法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